關於調整對外修理修配飛機免抵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接到一些地區請示,要求明確對外修理修配飛機相關稅收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二、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的企業,以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計算免、抵、退稅額。凡使用保稅進口料件的,企業須如實申報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並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作相應扣減。
三、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的企業申報免、抵、退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海關簽發的以修理物品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發票、維修工作單、外匯收入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憑證。
四、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企業未如實申報實際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五、稅務機關要定期檢查企業的免、抵、退稅申報情況。企業未能及時、準確申報保稅進口料件使用情況的,稅務機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六、各地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操作規程。其他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