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免出口農産品和
紡織服裝産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通知
財綜〔20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的意見》(國辦發〔2008〕135號)的規定,現就減免出口農産品和紡織服裝産品的檢驗檢疫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對出口農産品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減免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出口農産品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通知》(財綜〔2007〕54號)規定執行。
二、對出口紡織服裝産品按現行徵收標準的70%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實施減免的出口紡織服裝産品目錄見附件。
三、上述減免規定執行期限暫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減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的出口紡織服裝産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質檢總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