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農林)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精神,為規範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減輕林業生産經營者負擔,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