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産有色金屬
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
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12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中央下放地方資源枯竭型礦山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産後,遺留的部分尾礦庫因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維護,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亟待治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産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35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中央財政將對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産礦山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進行閉庫治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經徵求意見,我們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産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落實好補助政策,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産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工作。
附件: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産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