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全國互聯網醫療保健和
藥品信息服務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衛辦發〔2009〕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政府新聞辦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凈化社會文化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09〕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和全國凈化社會文化環境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和藥品信息服務,凈化網絡文化環境,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文化環境,衛生部、國務院新聞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等部門決定,自2009年7月-10月在全國開展為期3個月的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和全國凈化社會文化環境工作會議要求,紮實推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藥品信息服務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統一組織、聯合行動,集中清理整治互聯網醫療保健及藥品信息服務中的虛假信息和低俗內容,規範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儘快使網絡文化環境得到改善和凈化,使互聯網成為傳播醫療保健服務信息、藥品服務信息和科學健康的醫藥保健知識的重要陣地。
二、主要任務
(一)集中清理整頓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低俗內容。
按照《全國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網絡淫穢色情,堅決抵制低俗之風,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但是,仍有部分網站以普及性知識為名傳播《方案》中所列13個方面的低俗內容甚至淫穢色情信息,一些網站繼續發佈非法性病治療廣告和“性藥品”(包括藥品、保健食品、消毒類産品以及性倣真器械等,下同)廣告。為進一步擴大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的成果,要繼續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上述涉性內容進行集中清理整頓。
1.對雖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但醫療保健或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或綜合網站相關頻道內容中含有低俗內容、非法性病治療廣告和“性藥品”廣告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在宣傳性知識時涉及性醫學、性治療等面向專業人員開放的性科學研究內容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由主辦單位進行自我清理,清除相關違法違規內容。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的主辦者;對拒不執行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據三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
2.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且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藥品信息服務中含有低俗內容、非法性病治療廣告和“性藥品”廣告的網站,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的主辦者;對拒不執行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據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
3.對傳播淫穢色情內容的各類網站,由公安部門依法打擊網上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並依法予以關閉。
(二)集中清理整頓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虛假內容。
1.對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但醫療保健或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發佈含有名人或普通消費者作功效證明等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或藥品廣告的;未經醫藥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傳播不科學或不準確醫藥衛生保健信息誤導網民的;在開展性知識宣傳時,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未在明顯位置標明相關信息來源,或相關信息轉載、摘編自非法出版物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由主辦單位進行自我清理和改正,以確保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科學和準確。逾期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的主辦者;對拒不執行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據三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
2.對未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偽造或假冒開辦單位擅自在互聯網上開通醫療保健機構網站或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發佈虛假醫療保健機構服務信息或銷售假劣藥品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監測監管力度,依法查處監測發現的違法違規網站主辦者;對拒不執行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依據三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虛假的醫療保健機構網站和藥品信息服務網站向社會曝光,併發布網上醫療保健服務警示和購藥警示。
3.加強對影響範圍大、公眾瀏覽頻率高的綜合性門戶網站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對綜合性門戶網站違規開展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和發佈性藥品信息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或責令關閉。
(三)集中清理未經過審核同意的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
1.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提供醫療保健或藥品信息服務的主辦單位,應到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重新補辦審核手續。
2.對已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同意,但在自查自糾中發現網站的設立條件不符合現行相關規定的,應按照要求加以整改,並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3.在專項整治期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暫停新的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審核工作。
三、任務分工
國務院新聞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衛生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于2009年7月召開全國整治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對專項行動進行具體部署,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具體分工如下: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專項行動的牽頭和總體協調。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開通前的審核工作,負責對經過審核同意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內容的監測監管,負責對虛假醫療保健機構網站和未經審核同意開展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網站的監測,對互聯網上醫療保健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主辦者。
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信息服務網站開通前的審核工作,負責對經過審核同意的藥品信息服務網站內容的監測監管,負責對發佈虛假藥品信息網站和未經審核同意開展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監測,對互聯網上藥品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主辦者。
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對中央和地方重點商業網站、搜索引擎網站上的低俗內容進行監測和清理整治。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配合中央外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管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對拒不執行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網站依據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網上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部門負責協調衛生行政、藥品監管和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上非法性病治療廣告、“性藥品”廣告。
四、工作要求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使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中的低俗、虛假等不良或違法信息得到有效治理,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上網創造健康文明的網絡環境。
(一)提高認識,認清形勢,週密部署。
凈化社會文化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要切實認識到開展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整治工作是凈化網絡文化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前凈化社會文化環境的迫切需要,是進一步擴大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行動成果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週密部署,按照工作職責,結合各地實際,鞏固已有成果,不斷加大專項整治工作的力度。
(二)統一組織,聯合行動,形成合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聞、通信、公安、衛生、工商、食品藥品、中醫藥等相關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工作部署,制定明確的工作流程,建立快速高效的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完成專項整治工作的各項任務。
(三)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公眾監督。
要組織主流媒體和互聯網站廣泛宣傳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的意義和取得的成效,強化曝光譴責機制,鼓勵公眾監督,發動群眾舉報,形成全國範圍內整治網上醫藥衛生保健信息服務低俗和虛假信息專項行動的強大輿論聲勢。
(四)健全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監管長效機制。
要把集中整治行動和日常監督管理結合起來,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健全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監管長效機制。
1.嚴格審核程序。依據《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關部門要嚴格審核的標準和流程,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審核同意;對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展互聯網醫療保健和藥品信息服務的,相關部門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站的主辦者;對拒不執行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
2.加強日常監管。通過相關部門主動監測和群眾舉報,加強對互聯網醫療保健和醫藥信息服務內容特別是低俗內容和虛假內容進行監管。對經過審核同意的違法違規網站,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要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對拒不整改的網站,依法查處其主辦者;對拒不執行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管理部門應依據三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對未經審核同意的違法違規網站或虛假醫療保健機構網站,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其主辦者;對拒不執行三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管理部門應依據三部門行政處罰意見予以關閉;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部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