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申報第三批國家級
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非遺發〔200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的精神,文化部將於2009年9月開展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申報條件
已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並符合下列標準: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中或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重大影響。
二、關於申報程序
(一)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意願,組織專家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中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申報項目進行篩選、論證、評審,提出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文化部。
(二)中央直屬單位推薦的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申報項目,應在徵得申報項目所屬地區同意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提交文化部。
三、關於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中央直屬單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本單位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名單,並對申報項目名稱、保護單位、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説明,同時附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門意見。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説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劃、省級專家委員會論證意見、參與項目論證專家名單、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具體格式見附件1)。中央直屬單位可參照本項目申報書格式,提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三)輔助資料:包括錄音、錄像資料、代表性圖片、證明材料、授權書,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具體要求見附件2)。
(四)省級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屬單位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佈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文件。
四、關於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認真準備,做好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申報工作。
(二)重點關注下列項目:
1.邊疆省區少數民族的項目;
2.有利於增強海峽兩岸和海外華人文化認同的有關項目;
3.與周邊國家共同擁有的項目。
(三)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具體承擔申報項目保護與傳承工作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四)制定詳實、具體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並有地方配套經費預算。
(五)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準確,項目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照片和錄像片要達到技術要求,錄像片要將項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徵與價值、最關鍵的內容與環節介紹清楚;
3.項目申報書和項目簡介一律以A4紙印製,一式5份(原件不少於2份);電子文本(Word格式)光盤2份。
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六)申報截止日期為2009年9月30日,超過申報時限(以當地郵戳為準)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文化部將組織對各省(區、市)和中央直屬單位申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推薦項目材料進行集中審核,並於11月30日前將經審核後不合格項目的材料退回。相關省(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單位於12月31日前將修改後的項目申報材料重新報文化部。經再次審核仍不合格者,將不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報送單位: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司
聯 係 人:非物質文化遺産司管理處 孫佔偉
電 話:010-59882033、59882040
傳 真:010-59882040
電子郵箱:feiyi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 編:100020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