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勞動者
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8號)的要求,針對當前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培訓針對性不強、管理不規範、監管措施不到位、個別地方騙取挪用補貼資金等突出問題,為提高培訓質量,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現就進一步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組織實施的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分類培訓,強化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重點面向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企業在崗農民工、返鄉農民工等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群體的特點,分別組織開展實用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返鄉農民工,主要依託符合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1至6個月(不少於120課時)的實用技能培訓,重點是根據企業崗位實際需求開展訂單培訓,結合産業發展振興的潛在需求開展定向培訓。
對用人單位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其參加技能提升培訓。
對未能繼續升學且有進城求職願望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主要依託具備相應培訓條件的技工院校等職業學校,開展6至12個月(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原則上不少於720課時)的專業技能培訓。
對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能力,促進其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返鄉創業。創業培訓主要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培訓機構承擔。
在開展相應技能培訓的過程中,要突出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並適當增加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求職技巧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參加培訓合格的,由培訓機構頒發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二、公開認定定點培訓機構,整合優質培訓資源
各地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認定承擔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承擔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任務的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見附件),組織專家制定和公佈本地區承擔培訓任務的院校和機構的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在招投標過程中,要建立專家評審、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就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參與認定的機制,要對申請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的辦學資金、設備設施、教學實訓場地、教學計劃大綱、師資狀況等進行重點考察。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年度對擬確認承擔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定點培訓機構的名稱、培訓專業(工種)及等級、培訓期限、收費標準、聯絡方式等情況統一向社會公佈。各地2008年年底前認定的培訓機構,要按照新確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標準重新組織認定。對培訓質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騙取、套取培訓資金的定點培訓機構,要取消其定點資格。
定點培訓機構要與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項目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各定點培訓機構應結合就業崗位要求,兼顧學員意願、特點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要將培訓專業、培訓期限、培訓等級、收費標準公開張貼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
三、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加大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根據培訓實際情況,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用於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培訓資金。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培訓專業(工種)的培訓成本和培訓期限,按照培訓的課時數合理確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開展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的日常工作經費,應從部門預算中安排,不得佔用就業專項資金。培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必須實行公開透明的辦法,切實防範騙取、挪用、以權謀私行為發生,確保資金安全。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建立與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挂鉤的培訓績效考評機制,嚴格按照財社〔2008〕269號文件規定,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個人報銷、機構報銷、用人單位報銷的要求,本著方便個人、機構和用人單位的原則,科學制定培訓補貼報銷程序和辦法。申請培訓補貼的定點培訓機構除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之外,還必須提供建立本機構職業培訓臺賬和轉移就業臺賬情況。申請培訓補貼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提供資金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供職業培訓臺賬。職業培訓臺賬應記載受訓者基本情況(包括參訓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聯絡方式等)及培訓專業、培訓時間、考核和收費情況;轉移就業臺賬應記載就業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或企業用工證明以及企業聯絡方式等情況。
四、強化培訓過程監督,確保培訓質量和效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要逐步建立全省(市、區)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要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培訓補貼審核公佈制度,將通過審核的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名單、機構名單和資金補貼數額等按季度向社會公佈。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培訓過程監督,可定期通過現場測評、設立舉報電話、網上投票、電話訪談等方式,重點了解培訓效果、培訓後就業率以及培訓對象滿意程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仲介組織進行評估,開展定期檢查和教學督導。
各定點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個工作日,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開班申請報告和培訓計劃和教學大綱。每期培訓班結束5日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結業審核申請。
五、完善保障措施,確保工作實效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將其納入就業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抓好工作落實。要在綜合考慮當地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採取先下後上確定培訓人數的辦法,先由最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上報,後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並統一下達年度培訓計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的就業、培訓、鑒定等部門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共同做好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培訓部門要會同就業部門制定培訓規劃,組織認定定點培訓機構,並對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培訓過程進行監管;就業部門要會同培訓部門制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和報銷管理辦法;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積極為參加培訓的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定期調查並公佈勞動者市場供求狀況,定期公佈不同職業(工種)、不同等級的農民工職業供求和工資價位情況。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審核、撥付培訓補貼資金,並加強資金的監管。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本地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具體辦法進行調整完善,並組織實施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問題,可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和財政部社會保障司聯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承擔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任務的職業院校、
職業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
一、承擔技能培訓任務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職業培訓法律法規,熟悉國家職業教育方針和就業政策,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熱心承擔農村勞動者轉移培訓任務。
(三)具備承擔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相應崗位必備的專業設置、教學設備、訓練場所、實訓基地和師資力量等基本條件,具備信息化管理條件。
(四)專業和課程設置符合人力資源市場需求,培訓方法和形式能滿足培訓對象需要。
(五)有相對穩定的轉移就業信息和渠道,就業指導得力,培訓後就業率較高。
(六)熟悉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培訓業務,具有較好的培訓工作基礎和業績,能夠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培訓方案組織實施。
(七)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範,社會信譽良好,培訓收費合理。
(八)近三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被處罰記錄。
二、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職業院校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相應的訓練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實訓基地和師資等基本條件。
(三)學制教育規模達到1000人以上,常設專業不少於4個。
(四)學校實行“雙證書”制度,學校畢業生畢業率達到90%以上,90%以上的畢業生能夠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五)有相對穩定的就業渠道,畢業生就業率達到90%以上。
(六)學校建立由産業界、經濟界及有關部門專家組成的學校諮詢委員會,指導學校圍繞行業企業用工需求,調整學校發展方向和規劃,合理確定專業設置和課程安排。
(七)學校建立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至少與5家企業建立校企合作夥伴關係。
(八)學校管理規範、制度健全、收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