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完善第二次
全國土地調查中耕地增加或減少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9〕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9〕10號)文件精神,不斷完善耕地增加或減少的相關政策,保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應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如實進行耕地調查,嚴格按照國家組織全面內業核查,省級組織實地復核,國家組織實地抽查、核實等確認的程序和措施,認定耕地面積,確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耕地面積真實準確。
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認耕地增加或減少的省份,不調整《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本省(區、市)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總規模等指標。
三、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認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積並確保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不低於《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定的指標前提下,對屬於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施行後,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墾、且未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前納入耕地統計範圍、也未在相關圖件上標示過的新增耕地,通過土地整治達到相關規定的質量,經申請確認可用於耕地佔補平衡。
四、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認耕地減少的省份,已經低於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標,凡屬於1997-2010年規劃期內,由耕地調整為其他可調整農用地(即帶K地類,不含生態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壞耕作層的,可按耕地管理,納入耕地目標考核;納入後仍有缺口的,須在新一輪規劃期內,通過補充耕地面積或減少對耕地佔用等措施確保實現耕地保有量的目標。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