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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4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明確2009年部分國家臨時存儲玉米
定向銷售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09〕566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省(區)財政廳,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精神,為促進國內玉米深加工企業提高開工率,緩解糧食庫存壓力,經國務院批准,對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一定規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業定向銷售部分國家臨時存儲玉米,中央財政對劃轉地方並付諸加工的臨時存儲玉米給予省級人民政府一次性定額補貼。為確保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補貼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財政補貼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省(區)補貼額度的確定
  (一)此次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採取先整體劃轉給各省(區)政府轉作地方臨時儲備、再由省(區)政府統籌安排定向銷售給本地區玉米深加工企業的辦法。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對糧權劃轉地方政府,並在規定期限內(即糧權劃轉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實際加工的玉米,中央財政對省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二)中央財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額補貼,根據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數量,按照每噸150元的補貼標準計算確定。
  (三)對糧權已劃轉地方政府,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加工處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財政定額補貼政策。
  (四)各省(區)享受補貼的已加工玉米數量、補貼總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發改、糧食、農發行、中儲糧分公司等單位審定,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二、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審核
  (五)各省(區)補貼資金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後,由省級財政部門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申報定額補貼。
  (六)省級財政部門申報定額補貼須附報以下資料:
  1.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劃轉為地方臨時儲備的劃轉協議複印件;
  2.劃轉為地方臨時儲備玉米後向符合條件的玉米深加工企業銷售的發票複印件;
  3.玉米深加工企業在規定限期內加工玉米用量原始憑證複印件;
  4.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發改、糧食、農發行、中儲糧分公司共同確認的補貼審核報告(附分企業的玉米加工數量匯總表),補貼審核報告須經省級人民政府簽章確認。
  (七)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財政部的定額補貼申請報告,財政部將委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抽查。
  三、補貼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八)補貼資金實行先預撥後清算。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政策啟動後,中央財政先行預撥部分定額補貼資金。2009年12月31日加工截止期後,根據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的企業實際加工定向銷售玉米的數量,中央財政核定實際補貼總額與各省(區)辦理清算,並於2010年初補撥應撥未撥的補貼資金。
  (九)中央財政根據各省(區)實際加工定向銷售玉米數量核撥的定額補貼資金,由省級人民政府包乾使用,確保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工作的順利實施,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節余資金要專項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
  (十)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定額補貼資金統籌安排,對企業具體補貼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保管費用及利息補貼等政策的銜接
  (十一)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劃轉為地方臨時儲備,從國家規定的劃轉之日起,已劃轉玉米的庫存管理責任全部交由地方,玉米劃轉的有關費用及庫存玉米的保管費用和貸款利息由地方自行承擔。
  (十二)已劃轉為地方臨時儲備,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加工的玉米,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自行處理,其庫存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及劃轉後處理的價差盈虧全部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承擔。
  五、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劃轉價差虧損的處理
  (十三)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劃轉為地方臨時儲備,執行《關於做好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定向銷售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09〕219號)規定的劃轉價格,劃轉價格與庫存成本(含掛牌收購價格、收購費用、烘乾費用和經批准搭建露天儲糧設施費用)之間的價差虧損,由中央財政負擔。
  (十四)中央財政負擔的價差虧損補貼,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玉米劃轉數量核定。若劃轉數量與庫存統計賬面數量存在差異,差異部分的玉米不予補貼。
  (十五)此次定向銷售玉米劃轉價差虧損,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負責審核,並於2009年9月30日前向財政部上報補貼申請。財政部根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審核情況確認補貼總額,並委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抽查。
  (十六)中央財政確認價差補貼總額後,一次性將補貼資金全額撥付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由其負責歸還銀行貸款。價差補貼資金撥付到中儲糧總公司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全額歸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不得挪作他用。逾期歸還産生的利息,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自行承擔。
  此項補貼政策是國務院為提高國內玉米深加工企業開工率、緩解東北玉米産區倉儲壓力,採取的一次性臨時措施。相關地區和單位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切實將補貼資金管好用好,確保定向銷售政策的順利落實。
                              財政部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