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
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09〕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7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達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0元;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六、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中央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七、此次調整所需中央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
表
民政部 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
殘疾性質
|
撫恤金標準
|
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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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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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0
|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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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0
|
因病
|
24430
|
二級
|
因戰
|
23600
|
因公
|
22360
|
因病
|
21530
|
三級
|
因戰
|
20700
|
因公
|
19460
|
因病
|
18220
|
四級
|
因戰
|
16970
|
因公
|
15320
|
因病
|
14080
|
五級
|
因戰
|
13250
|
因公
|
11590
|
因病
|
10760
|
六級
|
因戰
|
10350
|
因公
|
9800
|
因病
|
8280
|
七級
|
因戰
|
7870
|
因公
|
7040
|
八級
|
因戰
|
4970
|
因公
|
4550
|
九級
|
因戰
|
4140
|
因公
|
3310
|
十級
|
因戰
|
2900
|
因公
|
2480
|
附件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
烈屬
|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
病故軍人遺屬
|
城鎮
|
7940
|
7110
|
6690
|
農村
|
4760
|
4550
|
4350
|
附件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
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
紅軍失散人員
|
18080
|
18080
|
7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