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
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9〕40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做好清理規範津貼補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2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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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