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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1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簡化移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2009〕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電信資費改革,完善電信資費結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簡化移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移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除IP電話外,移動電話在本地撥打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臺港澳長途電話,只收取合併後的國內、國際及臺港澳長途通話費。
  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的管理方式,繼續按《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聯清〔2005〕408號)的規定執行。
  二、移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臺港澳電話時,只收取國際及臺港澳長途通話費,不再同時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
  移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的規定執行。
  三、各電信企業要按以下原則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
  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移動電話用戶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臺港澳電話時,應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電信企業向主管部門備案的、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
  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上限標準,也不得高於合併前相應的移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總體水平;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借機提高。
  各電信企業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應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做好系統調整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時起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電信企業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