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國國際園林博覽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09]28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營房部工程局:
自1997年在大連市舉辦首屆中國國際園林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園博會”)以來,園博會已發展成為擴大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交流與合作,展示園林綠化新成果,傳播園林文化和生態環保理念,引導技術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社會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抓手,受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廣泛重視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為規範園博會的申報、組織實施與維護管理,促進園博會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中國國際園林博覽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國國際園林博覽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中國國際園林博覽會(以下簡稱園博會)的組織管理工作,規範園博會申辦、組織實施與維護管理,保障園博會各項活動正常有序開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辦園博會立足於弘揚生態文明,引領行業發展,旨在擴大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交流與合作,展示園林綠化建設、管理的最新成果,傳播園林文化和生態環保理念,引導技術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社會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第三條 園博會堅持生態優先、傳承文化、節約環保、規模適度、鼓勵創新、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園博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辦城市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共同主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參與主辦或協辦。
由中國風景園林學會、中國公園協會、承辦城市所在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城市人民政府共同承辦。
直轄市承辦時,城市人民政府作為主辦方之一,其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為具體承辦單位。
遵守園博會舉辦宗旨和辦會原則的國內外城市、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按自願原則依法參加園博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園博會一般每2年舉辦一次,會期3至6個月。
園博會一般包括室外展和室內專題展。室外主要展示國內外造園藝術以及園林綠化新技術、新材料、新成果等,室內主要展示各類園林藝術作品、奇石、插花、盆景等。展會期間應結合展會主題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高層論壇、學術研討、技術與商貿交流、特色文化藝術展示、展演等系列活動。
第六條 園博會倡導辦會方式創新。鼓勵國內外企業、團體、社會組織、個人以適當形式參與園博會建設和運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在園博會建設、運營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參展方進行表彰。
第七條 園博會會徽是一個“花”字的變體,其黃、紅、藍三部分分別為C、Y、B三個字母,是“CHINA”及“園博”漢語拼音字母的縮寫,又分別代表植物的果、花、葉;會旗是以園博會會徽為圖案的白色旗幟;會歌是《七彩的夢》。
吉祥物由承辦城市負責徵集和初審,報園博會組委會審定。
第二章 申辦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城市人民政府自願申辦園博會。
第九條 申辦城市應為國家園林城市,其園林綠化機構和職能明確,並曾參加4屆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辦的園博會展園建設。
申辦城市應科學選擇園博會展園(以下簡稱園博園)建設用地,園博園用地原則上應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規劃綠地,園區範圍內作為城市公共綠地保留的部分不得少於50公頃。
園博園建設用地不屬於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規劃綠地的,需在園博會開幕之前將其作為城市公共綠地保留的部分納入城市綠地系統,劃定保護綠線,並按綠線管制要求向社會公示。
應建設或提供滿足園博會需要的主展館和主會場,主展館和主會場以及園博會相關配套設施的用地範圍和建設規模,在滿足園博會需要的前提下,由承辦城市自行確定。
應為舉辦園博會提供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環境、服務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條 園博會採取隔屆申辦方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每屆園博會開幕前部署下下屆園博會的申辦工作,並在當屆園博會閉幕前確定下下屆園博會承辦城市。
第十一條 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申辦期限內,城市人民政府自願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園博會申辦申請,並提供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意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申辦城市政府承諾書和申辦報告等文件。
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辦,並提供城市政府承諾書和申辦報告等文件。
每屆園博會每個省(自治區)只能確定一個城市參加申辦。園博會原則上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連續舉辦。
第十二條 申辦期限截止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辦城市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對申辦報告進行審查,聽取申辦城市陳述,通過打分、投票確定3個以內候選城市。
評審委員會對候選城市進行實地考察,考察意見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評審委員會考核意見,研究確定並公佈承辦城市。
第十四條 承辦城市不得變更申辦報告和政府承諾書的重大內容;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改變的須提前報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
第三章 籌辦和運營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園博會的第一主辦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組建園博會組委會。
組建專家委員會,授權並監督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組織全國園林綠化行業支持、參與園博會工作。
第十六條 園博會組委會由主辦方和承辦方的相關領導組成,統籌領導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工作,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園博會組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審定園博會組織實施方案、園博園總體規劃。審定園博會開幕式、閉幕式方案、組織評獎辦法。
聽取園博會籌辦期間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及時協調解決籌辦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組織召開園博會新聞發佈會。
第十七條 承辦城市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作為園博會的第二主辦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對承辦城市提供相關指導服務,督促承辦城市兌現政府承諾、按期完成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各項工作。
負責協調與園博會相關的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直轄市主辦時,主要職責包括:
兌現政府承諾;對具體承辦單位提供相關支持與服務,按期完成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各項工作;負責協調與園博會相關的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
第十八條 承辦城市在主辦方領導下,完成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組織制定園博會組織實施方案,編制園博園總體規劃及展後園博園運行維護、保護管理及發展利用方案,並報園博會組委會審定後組織實施。
成立專門的籌辦機構,具體負責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工作。組織實施園博會相關建設工程,並組織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對參展單位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
負責保障園博會籌辦和運營經費;負責積極配合專家委員會的各項工作;提供能滿足園博會需要的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負責園博會籌辦和運營期間安全保障工作。
設置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負責園博園內所有資産的後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可持續發展與利用。
協調參展單位參展工作,督促工作進度並監督質量,為參展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後勤保障。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對園博會籌辦和運營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主要職責包括:
參與園博會相關專業技術方案的評審。
對園博會籌辦和運營過程以及重點工作進展進行指導、服務和評估。
第二十條 參展經費原則上由參展城市、有關單位自行承擔。
參展城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參展方案須報組委會辦公室審定,並嚴格按照組委會審定的參展方案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參展城市、有關單位和個人需及時將實施計劃及工作進度報送組委會辦公室備案。各展園施工建設的工程監理由展園建設城市、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中國公園協會負責組織園博會期間學術論壇、學術年會等活動,協助承辦城市做好園博會的宣傳推介工作;協助承辦城市邀請相關國際組織和專家參加園博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行業學(協)會應積極組織業內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參加園博會期間的各類專業技術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園博會招展工作應當在園博會開幕前一年完成;園博園基礎綠化工程,應當在開幕式前半年完成;園博會其它建設工程,應當在開幕式前一個月完成。
第四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各城市、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的室外展園的處置,應由承辦城市與其建設方通過協議進行約定。園博會閉幕後,承辦城市應嚴格遵照園博園運行維護、保護管理及發展利用方案實施管理,對不宜長期保留的室外展園,承辦城市應商其建設單位同意後拆除。
第二十四條 園博會閉幕後,承辦城市應將園博園納入城市公園管理體系,按照相關的標準規範及《關於加強公園管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05]17號)嚴格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園博園的保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原建設部發佈的《中國國際園林花卉博覽會申報管理辦法》(建城[2007]140號)自本辦法發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