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使用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的規定,現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啟用的各項準備工作
  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的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將正式啟用,現行中央單位資金往來收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收據)將同時廢止並停止使用。
  為使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了解和掌握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及時將財綜〔2010〕1號文件轉發至所屬相關單位,組織所屬相關單位的財會人員認真學習財綜〔2010〕1號文件各項規定,準確把握財綜〔2010〕1號文件適用範圍,做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正式啟用的各項準備工作。
  與此同時,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做好資金往來收據的清理登記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尚未使用和已經使用的資金往來收據,要分別登記造冊,認真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附件),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以下簡稱財政部票據中心)辦理相關核銷手續。
  二、嚴格執行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購程序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從2010年4月1日起,到財政部票據中心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確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啟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領購手續。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首次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需持《財政票據領購證》,並提交有關領購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申請函,在申請函中詳細列舉本單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具體項目和範圍,由財政部票據中心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範圍的予以核準,方可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對不符合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適用範圍的不予核準,不得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未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先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再次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需持《財政票據領購證》,並提交前次領購使用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及基本情況,包括票據的冊數、號段、使用項目及金額等,到財政部票據中心辦理核銷及領購手續。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領購票據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使用數量。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在具體辦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領購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費標準,支付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工本費。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京外行政事業單位可由其主管部門統一到財政部票據中心辦理領購手續。個別地處偏遠、用票量很少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前往財政部票據中心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票據中心同意後,由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為其發放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並納入所在地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範圍。
  三、規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範圍嚴格限定在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代收款項,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以及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含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産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票據中心核準的項目和範圍,填開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列明資金往來結算業務事項,不得編造、虛列資金往來結算項目,不得擅自擴大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範圍,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用於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非稅收入、社會團體會費、撥入經費等款項。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政部門不得入賬。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票據號碼依次填開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完整填寫付款單位、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單位等信息,加蓋收款單位財務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簽字),保持票面整潔。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塗改、挖補、撕毀票據。票據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並完整保存各聯次備查,不得自行銷毀。如發現票據丟失,應立即在縣級以上媒體申明作廢,並查明原因,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報送財政部票據中心備案。
  四、保障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安全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管理制度,設置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臺賬,由專人負責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做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工作,並按規定向財政部票據中心報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領購、使用、結存情況。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做好票據存放庫房(專櫃)的防盜、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確保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放安全。已開具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存根,應當保存5年。
  保存期滿需要核銷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要登記造冊,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經財政部票據中心審查核準後,予以銷毀。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可由其主管部門財務部門統一向財政部票據中心提出票據核銷申請,由財政部票據中心統一組織實施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核銷工作。
  五、加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本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本單位嚴格按照財綜〔2010〕1號文件以及本通知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行為。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綜〔2010〕1號文件規定,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要的資金往來票據存根、使用管理臺賬、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
  對於違反財綜〔2010〕1號文件規定領購、使用、管理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一經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
                              財政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載: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核銷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