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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7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技〔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總裝備部科技委,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2.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2009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科技創新水平,加強高等學校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企業和相關部門的交流與合作,促使高等學校在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特設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條 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導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工作的高級諮詢機構,是國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庫和智囊團,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高等學校在科學技術工作中貫徹中央關於經濟、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決定以及擬議中的有關方針、政策進行研究,提出建議。
  (二)對國內外科學技術、教育及經濟、社會發展動向和趨勢進行戰略研究,對我國和我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發展戰略與規劃提供諮詢,對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政策的制定與重大措施的實施提出諮詢建議。
  (三)受教育部委託,代表教育部參與有關制定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重大措施等活動;對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項目、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進行評審和評估,並提交評議報告。
  (四)促進高等學校在承擔國家重大科學技術任務方面的校際協作,以及與科研機構、企業的産學研合作,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交流,促進高等學校在國防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對我國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高等學校教學、科研隊伍建設以及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建議。推動有關方面創造條件,以利於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六)弘揚科學精神,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促進高等學校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組織體制

  第四條 教育部科技委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名;秘書長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條 科技委委員主要由教育部從高等學校中選聘政治立場堅定、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辦事公正、視野開闊並且積極參加科技委活動的專家組成;另從海外和其他部門、行業選聘部分專家。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每屆新委員人數一般不少於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員原則上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受屆數與年齡限制。科技委委員人數100人左右。
  第六條 教育部科技委內設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和若干學部,並依託高校建設若干教育部戰略研究基地。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學部和戰略研究基地依據相關章程、規定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常設或者非常設的跨學科綜合性專門小組,開展專項研究工作。
  第七條 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內設立專門的日常組織協調與辦事機構。

第三章 科技委活動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訂年度工作計劃,決定重大事項。每季度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
  第九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戰略研究指導委員會,圍繞建設創新型國家與人力資源強國的戰略目標,組織指導重大戰略研究。
  第十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學風建設委員會,指導和推進全國高等學校的學風建設。
  第十一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立若干學部。學部既是戰略研究平臺,也是學術交流平臺。通過每年的學部全體會議等多種形式,充分發揮學部以及學部委員的作用。
  第十二條 教育部科技委依託有關高校建立一批戰略研究基地。戰略研究基地是組織開展高水平戰略研究、政策諮詢和創新人才培養的科研實體。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經費由教育部預算單列,用於專項研究和日常辦公。教育部科技委經費使用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教育部科技委內設機構經費原則上由科技委提供,接受科技委和挂靠單位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其他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教育部。

 

附件2: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2009年12月24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各學部的作用,規範學部管理,更好地完成教育部科技委的各項工作,依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是教育部科技委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臺。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尤其是科技、教育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戰略需求,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的研究,提供諮詢建議。
  第四條 圍繞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和學科前沿,及時跟蹤國際科技發展,根據國家需求進行頂層設計,提出學科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發展。
  第五條 受教育部委託,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項目、基地建設計劃和人才支持計劃的評審工作;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評估評價工作。開展科技評價體系和相關評價方法的研究。
  第六條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高等學校與研究機構、企業、政府部門建立戰略技術聯盟,推動産學研合作,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若干學部,現有數理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學與資源環境學部、生物與醫學學部、農林學部、信息學部、材料學部、能源與土木建築水利學部、機電與運載學部、管理學部和國防科技學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修改學部名稱,也可適當增減學部。
  第九條 學部委員要從政治立場堅定、學術水平較高、視野開闊、辦事公正、學風嚴謹、熱心學部工作的科學技術專家或管理專家中遴選。
  第十條 新任學部委員由高等學校限額推薦,教育部科技委提出擬聘任名單;連任學部委員由教育部科技委提出建議名單,徵求所在學校意見。新任委員和連任委員均報教育部批准。學部委員的任期和年齡參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學部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4名,負責學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學部挂靠在一所本學科整體實力較強、學術水平較高、熱心學部工作的高等學校。
  第十二條 各學部依託挂靠高校設立學部辦公室,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學部辦公室設主任和秘書各1名,由科技委聘任。

第四章 學部活動

  第十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可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學部主任會議。各學部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落實年度工作。學部之間可舉行不定期會議,就學科發展和交叉等問題,組織專題調研或學術交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第十四條 學部年度工作計劃在學部主任主持下,由學部全體委員討論制訂,學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學部挂靠的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學部工作,協助解決必要的工作條件。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與配合學部委員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教育部支持學部活動,提供部分活動經費;學部挂靠單位、活動承辦單位、學部委員所在單位分別承擔部分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 學部活動應事先做出經費預算,送教育部科技委審核。經費使用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教育部科技委。

 

附件3: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2009年12月24日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科學精神,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促進和保障高等學校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風建設委員會)。
  第二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是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科技委)內設的專門委員會,是全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等建設的指導和諮詢機構。
  第三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嚴謹治學、實事求是、民主務實、勇於創新的學風。
  第四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教育部學風建設相關文件精神,擬定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規範學術行為的基本準則等文件;
  (二)密切結合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際情況,總結和推廣學風建設的典型經驗,指導和推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
  (三)受教育部委託對高等學校有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辦的其他與學風建設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應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理論修養;具有較高的專業造詣,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高的學術聲望及社會影響;為人正派,辦事客觀公正;熟悉有關科學研究、學風建設方面的政策規定,熱心高校自然科學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由35人左右的奇數人數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委員由教育部科技委從各學部成員中遴選,報教育部批准。
  第七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任期內因健康或調離高校系統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委員會工作的,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科技委秘書處,並由專人負責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審議和通過秘書處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決定提請教育部科技委審議的關於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開主任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學風建設的重大事項可通過其他方式徵求委員意見。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風建設委員會可聘請非委員的專業人士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所需工作經費由教育部核撥。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教育部科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