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鐵路沿線通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201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無線電管理機構;各鐵路局、各鐵路公司(籌備組);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為加快鐵路沿線通信網絡建設、滿足公用通信及鐵路專用通信的需要,減少鐵路沿線通信基礎設施重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推進電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的緊急通知》(工信部聯通〔2008〕235號)有關規定,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研究,共同推進鐵路沿線通信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共建共享的原則。各鐵路相關單位、各基礎電信企業(包括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同)要按照“依法合規、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合作建設、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既有資源,發揮各自資源優勢,推進鐵路沿線通信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二、共建共享的範圍。共建共享是指鐵路相關單位和基礎電信企業雙方共同建設和共用通信基礎設施,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具體範圍包括:鐵路沿線(包括鐵路用地以及沿線車站、通信站、列車車廂等)內的管道(含地下管道、橋樑上管道及懸挂設施、隧道內管道或壁挂設施等)、通信桿路、光纜、電纜(含漏泄同軸電纜,以下同)、微波、通信鐵塔、房屋(用於安裝通信設備)、基站天面、電力、電源、防雷保護接地裝置及其它通信設備等。
三、共建共享的方式。各鐵路相關單位、各基礎電信企業要按照鐵路專用通信和鐵路沿線公用通信的需求統籌規劃通信基礎設施,依法協商開展共建共享。因客觀不具備共建條件,需要共享已有通信基礎設施的,可協商採取相互購買、置換、租用等多種方式。其中,基礎電信企業確需使用鐵路相關單位通信槽道、管孔、光纜、光纖、電纜、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鐵路相關單位應以非盈利為目的、按照非經營性原則提供使用,基礎電信企業將網絡元素出租、出售給鐵路相關單位的,也應相應給予一定優惠,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加強共建共享的合作。各鐵路相關單位、各基礎電信企業要保證旅客和鐵路沿線人民群眾獲得公用通信服務,各鐵路相關單位要為各基礎電信企業進入鐵路沿線進行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電信服務提供便利,並保證各基礎電信企業平等進入和共建共享。各鐵路相關單位和各基礎電信企業對相互提出的共建共享需求要及時響應,抓緊落實,保證工程進度和業務使用的需要。
五、加強合作設施的建設管理。各相關單位要明確合作設施工程建設的職責分工,合作設施設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要按照鐵路工程和通信工程有關建設管理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施工工作。建設工程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産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六、加強對鐵路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和保護。各鐵路相關單位、各基礎電信企業在無線通信設施共建共享時,應充分考慮和論證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電磁兼容性,避免對鐵路無線指揮調度、信號控制等專用系統産生有害干擾,確保鐵路無線電頻率的使用安全。各無線電管理機構要與鐵路相關單位、基礎電信企業建立、健全相關無線電干擾協調機制,及時查處和協調解決鐵路沿線各通信系統間的無線電干擾,確保鐵路沿線各無線電通信系統正常運行。
七、加強合作設施的維護管理。各相關單位要明確維護單位和維護職責,對於需要進入鐵路隧道、橋梁、車站等安全保護區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的,必須遵守鐵路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對於重要的通信設施要加強管理,保證通信安全。
八、加強投資和財務管理。對於鐵路沿線共建的設施,要做好投資管理,確保參與各方設施産權清晰;對於依法出租、出售機房、基站天面、鐵塔、桿路、電源等通信配套設施的價格,應按照成本加一定收益(收益不超過成本的10%)的原則協商確定,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九、加強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與鐵道部,各鐵路局與當地通信管理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合作工作的協調部門和聯絡人,及時溝通有關建設計劃和共建共享的需求,並對企業間具體合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鐵路相關單位和各基礎電信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的高度認真加以落實。各相關單位要及時轉發本通知,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簽訂有關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