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以人民幣結算准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0〕26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西藏、新疆、雲南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將現行雲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准予退(免)稅政策擴大到邊境省份(自治區)與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並進行試點。經商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外匯局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雲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並採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貨物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在向海關報關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未及時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而影響企業收匯核銷和出口退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陸地指定口岸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邊境口岸。名單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室韋、黑山頭、滿洲裏、阿日哈沙特、額布都格、二連、珠恩嘎達布其、滿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遼寧省:丹東、太平灣。
吉林省:集安、臨江、長白、古城裏、南坪、三合、開三屯、圖們、沙坨子、圈河、琿春、老虎哨。
黑龍江省:東寧、綏芬河、密山、虎林、饒河、撫遠、同江、蘿北、嘉蔭、孫吳、遜克、黑河、呼瑪、漠河(包括洛古河)。
廣西壯族自治區:龍邦、水口、憑祥、友誼關、東興、平孟、峒中、愛店、碩龍、岳圩、平爾、科甲。
雲南省:猴橋、瑞麗、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馬、盈江、章鳳、南傘、孟連、滄源、田蓬。
西藏自治區:普蘭、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爺廟、烏拉斯臺、塔克什肯、紅山嘴、吉木乃、巴克圖、阿拉山口、霍爾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別克、木扎爾特、吐爾尕特、伊爾克什坦、卡拉蘇、紅其拉甫。
接壤毗鄰國家是指:俄羅斯、朝鮮、越南、緬甸、老撾、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爾、阿富汗、不丹。
二、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出口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准予退稅的貨物後,除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外,還應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或免抵退稅手續。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相匹配。
對邊境省份出口企業不能提供規定憑證的上述出口貨物,稅務機關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其他事項按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時間為準。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178號)予以廢止。
五、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