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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31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
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
發改電〔201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能源市場供求形勢變化,國內天然氣價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促進資源節約,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決定適當提高國産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天然氣相關價格政策和配套措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産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相關價格政策
  (一)適當提高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取消價格“雙軌制”。各油氣田(含西氣東輸、忠武線、陜京線、川氣東送)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並軌,取消價格“雙軌制”。調整後的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見附表。
  (二)擴大價格浮動幅度。國産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並軌後,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雙方可以在不超過出廠基準價格10%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上述出廠(或首站)價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三)明確今年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政策。鋻於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數量較少,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暫按國産天然氣供同類用戶價格執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從緊控制銷售價格提價幅度。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後,各地調整銷售價格要按照從緊的原則安排。配氣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適當降低配氣價格,縮小提價幅度。
  居民用氣價格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
  (二)簡化氣價分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劃分用戶類別,氣價分類複雜的城市,要適當歸併簡化分類。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類服務業用氣價格與工業用氣同價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別氣價政策。用氣量季節差、峰谷差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性差價、峰谷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氣價政策,以引導用戶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
  (四)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油比價關係。各地要按照與90號汽油最高零售價格不低於0.75:1的比價關係,理順車用天然氣價格,保持車用氣的合理比價。目前車用天然氣價格較低、一步執行到位確有困難的地區,此次可先按不低於0.6:1的比價關係調整,兩年內調整到位。
  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一)確保出租車和城市公交行業穩定。車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後,與用油相比,用氣車仍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出租車的影響,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燃料價格與運價聯動機制,通過調整出租車運價或燃料附加標准予以疏導;運價調整前,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採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提高對出租車行業影響,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對城市公交,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氣站購銷差價的基礎上,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CNG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後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財政,統籌用於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補助。各地要通過統籌安排對困難群體的各項補助,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強市場監管和輿論宣傳引導
  (一)保障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做好天然氣生産和運輸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同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天然氣價格政策。
  (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天然氣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同時要加強天然氣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應對措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此次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絡,引導社會輿論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及政府的決策意圖,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附: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