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0〕3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為加快淘汰老舊汽車、“黃標車”,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長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車以舊換新具體政策、操作辦法仍按《關於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允許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車輛購置稅減徵政策同時享受的通知》(財建〔2010〕1號)執行。
四、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宣傳落實工作。
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