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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7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印發2010年
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發改經貿〔2010〕14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10〕1號文件關於“落實稻穀最低收購價政策”,做好今年早秈稻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現將《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早秈稻收購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執行區域和時間。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93元。執行區域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5省(區)。執行期限為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間,當早秈稻市場價格低於上述地區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格時,由各承貸庫點和委託收儲庫點按照國家確定的最低收購價格,在上述主産區自動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早秈稻。
  二、完善委託收儲庫點確定程序。中儲糧有關公司提出的委託收儲庫點名單,要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研究確定,報中儲糧總公司備案後對外公佈,並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在確定委託收儲庫點時,要統籌考慮中儲糧公司直屬庫、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地方國有糧庫,以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確保儲糧安全。
  三、規範執行企業行為。委託收儲庫點在收購場所要張榜公佈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格、質量標準、水雜增扣量增扣價方式、結算方式和執行時間等政策信息,讓農民交“放心糧”;不得拒收農民交售的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中儲糧公司要規範管理,統一最低收購價糧食委託收購合同文本;對委託存儲庫點要足額撥付保管費用,不得對已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實行租倉儲糧,不得變相租倉降低保管費用補貼標準,保證安全儲糧。
  四、強化監督檢查。今年預案執行期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以及承擔早秈稻最低收購價收儲任務的庫點一律不得直接和間接購買國家拍賣的最低收購價早秈稻,防止收購中出現“轉圈糧”等問題。中儲糧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收購的早秈稻,糧權屬國務院,未經國家批准不得動用。地方糧食、物價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在地原則對政策執行情況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委託收儲庫點資格,並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五、加強對早秈稻收購工作的領導。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預案》的要求,精心安排,週密部署,密切配合,認真做好今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抓緊騰倉並庫和倉庫維修,抓好臨時存儲糧食銷售和出庫,確保新糧收購倉容。各有關省(區、市)的相關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研究、及時解決早秈稻收購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早秈稻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早秈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糧 食 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