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0〕66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加強負債管理,優化資産結構,分散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我會決定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流動性管理,配置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産的餘額,不低於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
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負債需要,配置固定收益類資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將可投資有擔保債券的品種,調整為有擔保的企業債券、有擔保的公司債券、有擔保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有擔保的公開發行的證券公司債券。將投資有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的信用等級,調整為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投資商業銀行金融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定期債務、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及有擔保的企業(公司)類債券,可自主確定投資總額;投資上述債券同一期單品種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
投資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二)將可投資無擔保債券的品種,調整為無擔保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商業銀行發行的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券。將投資中國境內發行的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的信用等級,調整為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投資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投資上述債券同一期單品種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10%。
(三)投資本條第(一)和(二)項所列債券,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債券的餘額,不超過該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産的20%。投資具有關聯關係企業(公司)發行債券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産的20%。同一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
(四)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有擔保的證券公司債券,其託管銀行應當為結算參與人。投資同一發行人的債券,同時具有境內兩家或以上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外部信用級別;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應當以國內信用級別為準。本項所稱同時,是指同一發行人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獲得的信用評級。
三、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權益類投資計劃,在上季末總資産20%的比例內,自主投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超過10%的僅限于實現控股的重大投資,適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重大股權投資的規定。
(二)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且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的餘額,合計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5%。
(三)投資單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3%;投資單一封閉式基金的份額,不超過該基金髮行份額的10%。
四、保險公司投資境外市場的範圍,調整為境外資本市場公開發行的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保險公司投資境外市場、金融産品及管理方式另行規定。
保險公司投資香港市場,股票品種調整為公開發行並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債券品種調整為主板市場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國有企業在港公開發行的債券。
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5%,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五、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餘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10%,單項投資比例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六、保險公司投資各類金融産品的比例,按照境內外各類債券、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實際配置的資産統一計算,並確保符合監管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分散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嚴格控制投資資産的行業集中度和單一品種集中度,有關制度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定後報中國保監會備案。違反規定投資,造成重大風險和損失的,將予以處罰。
七、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法人主體的餘額,不超過該法人主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産的50%,且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
八、本通知所稱的投資餘額,是指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總資産為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産品資産的餘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等産品的投資政策另行規定。
九、保險資金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以及信用等級等,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投資能力和風險控制等標準,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