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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16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
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
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0〕226號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省、四川省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最近關於抗災救災的決策部署,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進一步發揮金融支持作用,滿足受災群眾在入冬前的基本住房保障,現就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以下簡稱災區)住房重建的信貸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考慮到災區群眾的實際困難,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泥石流災害之前發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貸款,災後不能按時償還的,在2011年9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災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做好自身救災工作的同時,要積極組織力量對受災群眾的汶川地震住房重建貸款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將貸款的客戶信息、貸款本息、還款記錄等信息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二、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對於有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3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受災農戶進行調查摸底,按照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著重考慮農戶災前收入水平、家庭勞動能力、未來收入預期、有效擔保狀況及財政貼息等因素,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可自主確定農房重建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及償還方式。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由政府建立擔保基金提供擔保。
  降低城鎮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對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最低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商業銀行可根據客戶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具體貸款利率水平;首付款比例可適當下調,最低可下調為10%,具體首付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貸款管理,對住房重建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商業運作、分類核算、分別考核。要嚴格落實“三查”制度,強化貸款質量的評價分析和後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用於住房重建,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四、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要通過加強轄區內支農再貸款限額的調劑力度,對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的合理資金需求,及時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並實行優惠利率。凡用於支持災區農房重建的各期限檔次支農再貸款利率,可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一年期利率為2.88%)基礎上分別下調0.99個百分點。對轄內支農再貸款限額調劑後,災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房重建貸款資金仍有不足的,人民銀行總行將根據其實際需要適當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限額。
  五、加快恢復災區各項金融服務功能。災區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災區的現金需求;加快修復金融基礎設施,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發行等系統正常運營。災區金融機構要抓緊恢復基層網點,積極採取便利措施,滿足災區存取款、匯兌、交費、結算等基本的金融服務需求。
  上述有關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暫定執行至2011年9月30日,另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蘭州中心支行分別會商四川省銀監局、甘肅省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