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0年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的通知
建稽〔2010〕13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加強對經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等的監督管理,決定在前四批對51個城市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工作的基礎上,開展第五批派駐督察員工作,向唐山、秦皇島、包頭、丹東、牡丹江、南通、揚州、鎮江、泰州、嘉興、紹興、馬鞍山、東營、新鄉、焦作、南陽、黃石、佛山、東莞19個城市派駐督察員。同時,根據需要對前四批派駐督察員進行調整及續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察員的工作職責
督察員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派,負責監督派駐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及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督察員重點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報批和調整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是否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對有關城市發展和控制的要求;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的編制、審批和實施,以及重點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行政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等法規的執行情況;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督察員的工作方式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規程》(建稽〔2009〕86號)的規定,督察員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法定規劃為準繩的原則,通過列席會議、調閱或複製文件和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問題的説明、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利用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系統蒐集督察信息、巡察督察範圍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接收對城鄉規劃問題的舉報等方式開展工作。
督察員發現涉及督察事項的違規問題時,向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員督察建議書》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督察組督察意見書》。
三、請各派駐城市做好有關配合工作
(一)做好工作配合
1.請及時通知督察員列席以下會議: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城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各類涉及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內容的會議,以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會議等。
2.向督察員開放規劃資料,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審批和許可資料、群眾投訴舉報資料等,並向督察員開放瀏覽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權限。
3.確保督察員能夠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了解情況。
4.及時對《督察建議書》或《督察意見書》做出答覆。
(二)協助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督察員工作經費由我部負擔。請有關城市在落實督察員工作、生活條件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並指定專人負責與督察員的日常聯絡工作。
四、派駐督察員工作安排
第五批督察員將於2010年10月中下旬派駐有關城市,請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