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
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
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
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
證監會 公安部 監察部 國資委 預防腐敗局
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就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內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行政審批部門等方面的知情人員,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並購、業績增長等重大信息公佈之前,洩露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謀取私利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證券法第五條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對內幕交易、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的量刑和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當前,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一些案件參與主體複雜,交易方式多樣,操作手段隱蔽,查處工作難度很大。隨著股指期貨的推出,內幕交易更具隱蔽性、複雜性。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根據刑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齊抓共管、打防結合、綜合防治的原則,採取針對性措施,切實做好有關工作。
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需要動員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參與。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普及刑法、證券法等法律知識,幫助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提高對內幕交易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輿論引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形成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社會氛圍。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內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經營、財務、分配、投融資、並購重組、重要人事變動等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但尚未正式公開的信息。加強內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內幕交易的重要環節,對從源頭上遏制內幕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登記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一是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明確內幕信息範圍、流轉程序、保密措施和責任追究要求,並指定負責內幕信息管理的機構和人員。二是儘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要求內幕信息知情人按規定實施登記,落實相關人員的保密責任和義務。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復牌等相關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內幕交易防控工作納入企業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五是細化、充實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的規定,完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和舉證規則,積極探索內幕交易舉報獎勵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研究論證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在相關證券停牌後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三、明確職責,重點打擊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要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暫停其再融資、並購重組等行政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採取行政措施,暫停或取消其業務資格。公安機關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後,要及時立案偵查。各級監察機關、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洩露內幕信息或從事內幕交易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地區要按照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主體,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各項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強化監督,嚴格問責,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執法合作、信息管理、情況溝通等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地區聯動的綜合防治體系和強大打擊合力。證監會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等部門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曝光,震懾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