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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招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金〔2010〕169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産管理,規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競爭,保護金融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現將《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請將本文轉發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執行。
  附件: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金融資産管理,規範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競爭,保護金融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辦法,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指獲得金融業務(包括證券、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是指金融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包括中國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和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告,下同)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
  第五條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費用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應採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採購方式;服務費用不足100萬元的,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採購方式。
  第六條 金融企業合併資産總額在5000億元及以內或者控股企業戶數在50戶及以內的,其全部企業原則上聘用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金融企業合併資産總額在5000億元以上,並且控股企業戶數在50戶以上的,其全部企業最多可聘用不超過5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對於聘用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應確定其中一家為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一般不低於50%,並且金融企業母公司報表及合併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各自審計的內容承擔審計責任,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對金融企業母公司報表及合併報表承擔審計責任。
  第七條 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會計師事務所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投標承接和執行審計業務的,應當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嚴格按照業務約定書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要求

  第八條 金融企業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具備以下基本資質: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責任制轉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制或普通合夥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延續轉制前的經營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較為完善並且執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執業質量記錄,按時保質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在審計工作中沒有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和不良記錄,具備承擔相應審計風險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社會聲譽,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五)能夠保守被審計金融企業的商業秘密,維護國家金融信息安全;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經營年限、業務規模等資質條件必須與金融企業規模相適應。具體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金融企業合併資産規模在5000億元以上的,受聘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少於200人,近3年內有連續從事金融企業審計相關經驗;
  (二)金融企業合併資産規模達10000億元以上的,受聘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不少於400人,近3年內有連續從事金融企業審計相關經驗。受聘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該項審計業務後,單項業務收入佔事務所當年總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40%。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從事金融企業審計業務:
  (一)近3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政處罰;
  (二)近3年內因審計質量等問題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兩次(含)以上;
  (三)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明確其不適合承擔金融企業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在境外上市,應當優先選擇有利於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金融企業在境外上市,根據相關要求聘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受聘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社會聲譽,並在中國境內設立有相關成員機構。該境內相關成員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過程中,應按本辦法規定要求投標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充分運用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公開的行業信息,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規範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通過招標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指通過在公開媒體發佈招標公告,邀請會計師事務所投標的選聘方式。
  (二)邀請招標,指通過投標邀請書,邀請3家及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投標的選聘方式。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負責組織內部相關業務部門編制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介紹;
  (二)對投標會計師事務所資質審查的標準;
  (三)投標報價要求;
  (四)評標標準;
  (五)擬簽訂業務約定書的主要條款。
  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披露便於投標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報價、編制投標文件的招標項目信息,包括金融企業的組織架構、所處行業、業務類型、地域分佈、財務信息(如資産規模及結構、負債水平、年業務收入水平、其它相關財務指標)等。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招標公告的要求或投標邀請書中的規定進行投標。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投標文件報送招標人。未按招標公告及相關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遲報的投標文件均為無效投標。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投標書中對以下方面作出明確的承諾和陳述: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複印件;
  (二)同意承擔招標書規定的工作內容;
  (三)審計工作方案及保證措施;
  (四)會計師事務所近3年年檢情況及獎懲情況;
  (五)項目小組人員構成、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成員簡介及其相關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六)收取費用預算及支付方式(費用預算中人工費用、差旅費用、其他費用等應分別列示);
  (七)未經金融企業有關監管部門和被審計金融企業書面同意,不將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過程中獲得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相關信息在審計團隊以外流傳,根據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守則要求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和情況。
  第十七條 在會計師事務所按規定投標後,金融企業應密封保存,並於評標時在監票人員的監督下統一開標。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組建評標專家庫。專家庫成員應由招標金融企業的代表和熟悉金融業務或財務會計業務的外部專家組成。
  金融企業應從專家庫成員中抽取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其中熟悉金融業務或財務會計業務的外部專家一般不應少於成員總數的1/3。
  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制定評標標準,並在評標之前予以公佈。評標標準至少應當包括:
  (一)投標事務所的資質條件;
  (二)投標事務所的工作方案、人員配備、相關工作經驗、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商務響應程度;
  (三)投標事務所的報價;
  (四)其他評標委員會認為應評定的標準。
  評標委員會可參照附表(評標標準及權重設計參考表)設計適用於招標金融企業的評標標準及權重表。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進行評標,認真對投標會計師事務所的投標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核,依據評標標準對投標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並根據名次向金融企業推薦中標候選事務所,同時提供書面評標報告。

第四章 金融企業決策程序規範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會計師事務所中確定一名中標會計師事務所。
  在同等條件下,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優先考慮:
  (一)高級管理團隊關係和諧、年富力強的;
  (二)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的;
  (三)由有限責任制轉為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的;
  (四)由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
  (五)具有較強的執業責任承擔能力的。
  第二十三條 股份制金融企業,由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初步確定中標會計師事務所後,應按企業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決定聘用中標會計師事務所,並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
  第二十四條 股份制金融企業,如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未審議通過聘用中標會計師事務所,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會計師事務所中另行確定一名中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提請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如中標候選會計師事務所均未獲通過,金融企業應重新啟動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程序。
  第二十五條 金融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決定聘用中標會計師事務所後,應向中標會計師事務所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章 會計師事務所中標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一經中標,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在中標有效期內,金融企業續聘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可以不再招標,按公司治理程序續聘。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中標有效期內,存在以下情況的,金融企業有權終止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約定:
  (一)會計師事務所未按業務約定將審計報告等服務成果提交金融企業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符合審計工作要求,存在明顯審計質量問題的;
  (三)會計師事務所將服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四)會計師事務所與金融企業有關人員串通,虛假投標的;
  (五)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業務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金融企業解聘、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辭聘,會計師事務所中標有效期滿,或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達到規定年限的,金融企業應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包括該事務所的相關成員單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連續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起始年限從該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承擔金融企業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的當年開始計算。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如果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年限已經達到或超過5年的,最長可延緩3年更換,但連續聘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三十條 簽字註冊會計師連續承擔同一金融企業審計業務不超過5年。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履行本辦法規定程序,金融企業決定聘用中標會計師事務所後15個工作日內,應將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招標、投標、評標、中標情況,以及履行內部審議程序的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除金融企業連續聘用同一會計師事務達到規定年限的情況外,在中標有效期滿前,金融企業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辭聘的,金融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金融企業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辭聘的主要原因,金融企業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等情況的基本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金融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審計、審閱、鑒證、諮詢等業務,以及聘用其他仲介機構(包括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評標標準及其權重設計參考表

評審內容

  權重

工作方案

  15%

人員配備

  20%

報價

  25%

相關工作經驗

  15%

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

  10%

會計師事務所資質

  10%

商務響應程度

  5%

注:
  1.對於報價的評審,應當以報價與平均報價差異的絕對值作為評審標準,差異絕對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2.評標委員會可根據招標金融企業的特點及業務需求對評標表中及其權重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幅度在參考權重標準的20%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