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
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産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精神,現將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産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産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産,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産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産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産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産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産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三)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四)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五)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産,應與企業其他資産分開核算,並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六)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