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電子政務平臺收費管理的通知
財綜函〔201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電子政務平臺管理,減輕企業和社會不合理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電子政務平臺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應免費向企業、個人和社會開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從事任何商業經營活動,此前有類似行為的應立即停止。
二、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引入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電子認證服務經營或收取費用,不得採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或個人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
三、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8〕44號)等有關規定,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電子政務平臺進行清理和規範,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應立即糾正。各級財政、價格、工業和信息化、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電子政務平臺的監督,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並追究行政責任。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