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
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産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産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