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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18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

國稅發〔20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0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各級稅務機關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取得積極成效。根據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對收入分配問題高度重視,強調要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稅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議》要求“加強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有效調節過高收入”。《綱要》提出要“完善個人所得稅徵管機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做好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對於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將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進一步強化徵管基礎,完善徵管手段,創新管理和服務方式,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積極努力。
  二、不斷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各級稅務機關要繼續貫徹落實國稅發〔2010〕54號文件規定,以非勞動所得為重點,依法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徵管。
  (一)加強財産轉讓所得徵管
  1.完善自然人股東股權(份)轉讓所得徵管。
  (1)積極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作,加強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所得徵管。重點做好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核定工作,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強化財産原值管理。
  (2)加強個人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重點監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防止稅款流失。
  (3)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做好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
  2.加強房屋轉讓所得和拍賣所得徵管。
  (1)搞好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加強房屋轉讓所得徵管,符合查實徵收條件的,堅持實行查實徵收;確實不符合查實徵收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定徵收。
  (2)加強與本地區拍賣單位的聯絡,掌握拍賣所得稅源信息,督促拍賣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抓好其他形式財産轉讓所得徵管。重點是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取得股權(份)的稅源管理,完善徵管鏈條。
  (二)深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管
  1.加強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的扣繳稅款管理,重點關注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資産評估增值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徵管,堵塞徵管漏洞。
  2.對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的,應認真開展日常稅源管理和檢查,對其相關所得依法徵稅。涉及金額較大的,應核實其費用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3.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者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所得,應實施重點跟蹤管理,制定相關徵管措施。同時,加強企業登出時個人投資者稅收清算管理。
  4.對企業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的,應通過核查相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等方式,督導企業或有關組織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完善生産經營所得徵管
  1.重點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查賬徵收管理;難以實行查賬徵收的,依法嚴格實行核定徵收。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産評估和房地産估價等鑒證類仲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採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産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用於投資者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消費性支出和財産性支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4.加強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出登記管理,在其登出登記前,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採取有效措施處理好有關稅務事項。
  三、繼續加強高收入行業和人群的個人所得稅徵管
  (一)加強以非勞動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人群的徵管
  密切關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權、取得大額投資收益以及從事房地産、礦産資源投資、私募基金、信託投資等活動的高收入人群,實行重點稅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業工薪所得徵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業工薪所得扣繳稅款管理。重點關注高收入行業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各項工資、薪金所得,尤其是各類獎金、補貼、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勵所得。
  2.加強高收入行業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工資費用支出總額的比對,強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聯動管理。
  3.對以各種發票衝抵個人收入,從而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嚴格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通過明細申報數據等信息匯總比對,加強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管理。
  (四)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徵管
  1.督促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及時獲取相關勞務報酬支付信息,重點加強數額較大勞務報酬所得的徵管。
  2.加強對個人從事影視表演、廣告拍攝及形象代言等獲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點做好相關人員通過設立藝人工作室、勞務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或組織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稅徵管工作。
  (五)加強高收入外籍個人取得所得的徵管
  1.進一步建立和充實外籍個人管理檔案,掌握不同國家、不同行業、不同職位的薪酬標準,加強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稅收情報交換和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審核等信息,加強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境外所得稅收徵管。
  2.加強外籍個人提供非獨立勞務取得所得的徵管,抓好對由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外籍個人報酬的監管,防範稅收協定濫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應稅收入監控體系
  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和外部涉稅信息的獲取與整合應用。通過各類涉稅信息的分析、比對,掌握高收入者經濟活動和稅源分佈特點、收入獲取規律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
  (一)強化稅源管理基礎
  1.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通過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等手段,加強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建立健全個人納稅檔案。
  2.推進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常態化管理,不斷提高申報數據質量,加強申報補繳稅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納稅申報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交叉稽核機制,完善高收入者稅源管理措施。
  4.國稅局和地稅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傳遞和反饋機制,形成徵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協稅護稅機制
  1.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強稅務機關與公安、工商、銀行、證券、房管、外匯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與機構的協作,共享涉稅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牽頭的涉稅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相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責任和義務。
  五、深入開展納稅服務、納稅評估和專項檢查
  各級稅務機關要通過改進納稅服務,深化納稅評估,加強專項檢查,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一)不斷優化納稅服務
  積極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報納稅服務。了解納稅人的涉稅訴求,提高諮詢回復質量和效率。有針對性地對高收入者進行稅法宣傳和政策輔導,引導其主動申報、依法納稅。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總局有關工作要求,繼續做好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嚴格執行為納稅人收入和納稅信息保密的有關規定,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切實加強日常稅源管理和評估
  堅持開展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日常稅源管理,充分利用相關信息,科學設定評估指標,創新評估方法,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發現的疑點,應進行跟蹤核查、約談;發現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稽查部門立案檢查。
  (三)紮實做好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
  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認真開展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同時,結合本地徵管實際,選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較集中的行業,切實搞好專項檢查。加強稅政、徵管、稽查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提供違法線索,依法嚴厲查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並將其作為稅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主動向地方政府彙報,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研究強化基礎工作、創新管理方式、完善徵管手段、搞好稅法宣傳的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徵管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