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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8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交運發〔2011〕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近年來,我國汽車租賃業快速發展,産業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質量顯著提高。至2010年底,全國租賃汽車已超過10萬輛。但是,汽車租賃業總體上仍處在起步階段,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展汽車租賃業的重要性
  汽車租賃作為我國新興的交通運輸服務業,是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需求和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是轉變交通運輸發展方式、推進現代交通運輸業發展、增強“三個服務”能力的重要舉措,對完善綜合運輸體系,轉變道路運輸發展方式,提高車輛、道路、停車場地等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帶動旅遊業、汽車工業、金融保險業的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汽車租賃管理職責,把汽車租賃作為發展現代交通運輸業的重要內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
  二、汽車租賃業的發展目標
  今後一段時期,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城鄉、區域一體化迅速推進,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駕駛技能廣泛普及,企事業單位用車制度改革,汽車租賃需求將十分旺盛,發展潛力巨大,具備了快速發展的基礎條件。
  與國際上汽車租賃業發達地區相比,我國汽車租賃業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主要是政策法規不完善、誠信體系不健全、企業規模較小、經營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後、經營行為不規範、品牌化發展不足、網絡化程度低、技術力量薄弱等,使汽車租賃的優勢和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影響了服務質量的提升,制約了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
  今後5至10年,是我國汽車租賃業發展的重要時期,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規體系,制定發展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品牌建設,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初步形成龍頭企業引領、經營主體多元、網絡覆蓋全國、經營行為規範、市場秩序良好、服務標準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汽車租賃服務體系,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汽車租賃業的需求。
  三、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規範發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車租賃法規體系。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快研究制定汽車租賃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納入道路運輸法規體系,建立健全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推動汽車租賃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車租賃業發展規劃。各地要在加強調研、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汽車租賃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汽車租賃業可根據各種運輸方式規劃建設的樞紐站場,佈局汽車租賃網點。
  三是引導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鼓勵規模大、管理好、信譽高的汽車租賃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建立全國或區域性汽車租賃網絡。各地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自有車輛在1000輛以上的汽車租賃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各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簡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務。
  四是加強汽車租賃管理。汽車租賃車輛應當取得有關合法資格證件,並隨車攜帶。汽車租賃車輛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性能良好。汽車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和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汽車租賃企業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
  五是創新汽車租賃服務模式。鼓勵汽車租賃企業發展多種服務模式,鼓勵與交通運輸企業、賓館、旅行社、商務門戶網站等開展合作,增加服務網點,滿足休閒、商務、會展、通勤、婚慶等不同的個性化出行需求。借鑒國際成熟的管理技術和經營模式,開展異地還車、電話預約、電子商務、企業相互間代辦業務、電子貨幣結算等業務。鼓勵應用衛星定位、導航等先進技術,提高汽車租賃服務水平。
  六是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各地要加強指導和協調,支持汽車租賃企業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服務行業及汽車産業鏈各環節的緊密合作,完善消費者誠信體系,增強企業發展能力,降低企業經營風險。加強與公安等有關部門協調,嚴厲打擊詐騙租賃汽車等犯罪行為,積極幫助汽車租賃企業解決丟車法律責任、租車方交通違法責任認定等實際問題。
  七是加強汽車租賃市場監管。各地要加快制訂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標準,開展服務質量考核評比工作,逐步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加強汽車租賃服務監督,推行汽車租賃示範合同,促進企業誠信規範經營。打擊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行為,維護合法經營者正當權益。支持行業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服務。
                           交通運輸部(章)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