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對《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
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四條解釋的通知
發改辦價檢〔2011〕9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來的手工收費改為電腦按商品信息條碼計費,《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可以不再要求開架櫃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經營者使用打碼機在每件(每個)商品或其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但是,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在商品陳列櫃(架)處,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碼標價,同時採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監督權。經營者不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第585號令)實施處罰。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