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核定第三代
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
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749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你部《關於申請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的函》(工信部財〔2010〕579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核定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運營商收取的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規定執行。考慮到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業務處在起步階段,運營企業仍需加大投入,同意上述收費標準從2011年起分四年逐步到位,即2011年按25%,2012年按50%,2013年按75%,2014年及以後按100%收取。
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向使用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特殊頻段的單位收取的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為:
(一)對申請臨時使用或使用研究試驗用頻段的營利性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20%收取,其他非營利性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10%收取。頻率佔用費計收時間按照《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計價費〔1998〕218號)規定執行,即“頻率佔用費自頻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計收。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收,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收”。
(二)對使用範圍受限頻段(如只能用於室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等)的單位,按附件《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30%收取。
三、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應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四、你部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你部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上述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附: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網絡頻率佔用費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