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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06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原産于美國的
排氣量超過2.5升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
暫緩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決定

稅委會〔2011〕5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商務部《關於暫不對原産于美國的部分進口汽車産品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請示》(商公平發〔2011〕117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根據商務部的最終裁定,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超過2.5升的小轎車和越野車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補貼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國務院令第328號,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國務院令第329號,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對上述被調查産品採取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反補貼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商務部《請示》中所提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暫緩對涉案被調查産品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産品為排氣量超過2.5升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英文名稱為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 (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主要由發動機、底盤、車身和電氣設備等基本部分組成,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二、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5月6日起的5年。
  三、自實施日起,暫緩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恢復徵收的時間及方法將另行公佈。
  四、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由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