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1〕50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産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現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及《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説明》,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
3.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説明
財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産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金融企業具體包括: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等;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金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資産質量、償付能力以及經營增長狀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 財政部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客觀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環境,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值,客觀公正地評判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發展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金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金融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
第六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以社會仲介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
第七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根據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分年度、分行業統一測算並公佈。根據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本辦法劃分為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確定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加強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並以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權重
第九條 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指標具體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利潤率(凈資産收益率)、資産利潤率(總資産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6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投入産出水平和盈利質量。
(二)經營增長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3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資本增值狀況和經營增長水平。
(三)資産質量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杠桿率、認可資産率、應收賬款比率、凈資本與風險準備比率、凈資本與凈資産比率7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所佔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産管理水平與資産的安全性。
(四)償付能力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資産負債率5個指標,主要反映金融企業的債務負擔水平、償債能力及其面臨的債務風險。
第十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各單項指標的權重,依據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具體見分行業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各單項指標計分加權形成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綜合指標得分。
第三章 評價基礎數據與調整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具體包括:
(一)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政策性業務尚未清算前,使用商業化數據進行考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金融企業不能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以該金融企業提供的、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年度會計報表為依據進行考核,若以後發現所提供的財務數據不實,財政部門將追溯調整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
(三)關於金融企業經營情況的説明或財務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為了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基礎數據申請進行適當調整,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可以進行調整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業在評價期間損益中消化處理以前年度資産或業務損失的,可把損失金額作為當年利潤的客觀減少因素;
(二)金融企業承擔政策性業務對經營成果或資産質量産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利潤或資産的客觀減少因素;
(三)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變更對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可把影響金額作為當年資産或利潤的客觀影響因素;
(四)金融企業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披露影響經營成果的重大事項,調整評價基礎數據;
金融企業申請調整事項對績效評價指標的影響超過1%的,作為重大影響。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發生客觀調整因素,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一)收入、成本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凈資産收益率、資産利潤率、總資産報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二)利潤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本利潤率、凈資産收益率、資産利潤率、總資産報酬率、收入利潤率、支出利潤率、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利潤增長率、經濟利潤率等;
(三)資産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資産利潤率、總資産報酬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凈資本與凈資産比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杠桿率、資産負債率等。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説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附表1);
(二)調整事項有關證明材料。
調整事項主要適用於當年基礎數據資料的調整,必要時也可調整以前年度事項,由金融企業申報。
組織實施單位根據被評價金融企業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調整説明材料分別進行審查、復核和確認。
第四章 評價標準與評價計分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對金融企業數據進行篩選,剔除不適合參與測算的金融企業數據,保留符合測算要求的數據,建立樣本庫。
被剔除的金融企業數據主要包括:
(一)根據評價指標的經濟特性,不符合計算模型需要的數據,如計算相對值時分母和分子同時為負數的數據;
(二)相關指標與正常金融企業相差很大,如正處於停業、託管或業務清算狀態的金融企業數據。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分行業統一測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
金融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以其主營業務為基礎,確定評價指標適用的行業。標準值適用情況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適用銀行業標準值;
(二)各類保險企業適用保險業標準值;
(三)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適用證券業標準值;
(四)各類信用擔保公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等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
(五)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先按控股子公司(企業)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類型分別確定所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無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控股子公司(企業)適用其他金融業標準值),再按控股子公司(企業)各自得分及其凈資産權重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對階段性持股子公司(企業)不進行單獨評價。
第十七條 依據所建樣本庫中金融企業的數據,財政部採用分段簡單平均法測算每項財務指標的標準值。具體步驟包括:
(一)對測算樣本的財務指標按照實際值從大到小(對於逆向指標,從小到大)進行排序;
(二)將排好序的樣本,平均劃分為4部分,前25%的樣本數據為第一段,前50%的樣本數據為第二段,全部樣本數據作為第三段,後50%的樣本數據為第四段,後25%的樣本為第五段;
(三)將每一段樣本的財務指標實際值加總,再除以樣本個數,得到該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
(四)將五段財務指標的簡單平均數分別作為該財務指標的“優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較低值”和“較差值”,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
第十八條 評價計分是將金融企業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金融企業所處行業標準值,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利用績效評價軟體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績效評價指標總得分=∑單項指標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系數
調整分=功效系數×(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系數
功效系數=(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本檔標準值是指上下兩檔標準值中居於較低的一檔標準值。
第十九條 考慮到金融企業的實際情況,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杠桿率”、“資産利潤率”、“資本利潤率”五項指標,主營政策性業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報酬率”三項指標,以及金融基礎設施企業的“資本利潤率”指標按平均值取分。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發放較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較多農業保險的,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業社會貢獻。具體的加分辦法如下:
(一)涉農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涉農貸款佔比超過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其中,涉農貸款佔比=年末涉農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
(二)中小企業貸款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佔比超過20%加1分,超過25%加1.5分,超過30%加2分,超過35%加2.5分,超過40%加3分,其中,中小企業貸款佔比=年末中小企業貸款餘額/年末貸款餘額×100%;
(三)農業保險加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市場佔比超過10%加1分,超過15%加1.5分,超過20%加2分,超過25%加2.5分,超過30%加3分;金融企業提供的農業保險如市場佔比在10%以下,但自身佔比超過50%加1分,超過60%加1.5分,超過70%加2分,超過80%加2.5分,超過90%加3分。其中,農業保險市場佔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全部財産保險公司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農業保險自身佔比=年度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年度全部財産保險保費收入總額×100%。
以上在計算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佔比時,分子分母均採用境內口徑;農業保險按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口徑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被評價金融企業所評價期間(年度)發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項,予以扣分:
(一)重大事項扣分:金融企業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資産損失事項、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或發生造成重大不利社會影響的事件,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正常的資産減值準備計提不在此列;
(二)信息質量扣分:金融企業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處罰情況扣1-3分。金融企業財務快報與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凈利潤數值增幅(減幅)超過10%扣1分,超過15%扣1.5分,超過20%扣2分,超過25%扣2.5分,超過30%扣3分。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項的,財政部門與金融企業和有關部門核實,獲得必要證據後,應當填寫《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附表2)。
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評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 為平滑不同金融行業的年度經營狀況,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分行業設定績效評價行業調節系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後)=本期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系數。
其中,金融控股集團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在綜合計算績效評價得分後,採用其他金融業行業調節系數進行調節。
第二十四條 為平滑不同年度績效評價得分的明顯波動,財政部根據金融企業報送的資料設定績效評價年度調節系數。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年度調節系數以績效評價年度平均得分為基礎,綜合考慮年度GDP增減、CPI增減、財政貨幣政策和會計準則的變化,以及行業盈利狀況等因素確定。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年度調節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行業調節後)×年度調節系數。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績效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評價結論,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
評價得分用百分製表示。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復標注該字母的方式錶示。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以80、65、50、40分作為類型判定的分數線。
(一)評價得分達到80分以上(含85分)的評價類型為優(A),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AAA點90分;90分>AA點85分;85分>A點80分。
(二)評價得分達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評價類型為良(B),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80分>BBB點75分;75分>BB點70分;70分>B點65分。
(三)評價得分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評價類型為中(C),在此基礎上劃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65分>CC點60分;60分>C點50分。
(四)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評價類型為低(D)。
(五)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的評價類型為差(E)。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狀況的文本文件。
財政部門在收到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材料後,按規定填列計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分扣分事項表》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並及時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
第六章 工作要求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當於每年5月15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説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地方金融企業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金融企業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3號)和財政部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安排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15日前,分戶(按法人單位)將上一年度本地區金融企業調整後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情況説明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于每年6月底前分別公佈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行業評價指標的標準值、行業調節系數和年度調節系數。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以上原則要求做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範程序、加強指導。
對於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受託開展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的規定,規範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並嚴守金融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以及洩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不再委託其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開展內部績效評價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範。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財政部的其他規定,結合本地區金融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金融企業2010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執行本辦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09〕3號)、《財政部關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相關事項的通知》
(財金〔2009〕2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財金〔2009〕169號)同時廢止。
附: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
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
3.銀行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4.保險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5.證券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6.其他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附件下載:
附件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0512.doc
附件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0512).XLS
附件3: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説明(05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