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科發社〔201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衛生廳(委、局)、人口計生委:
人類遺傳資源是研究生命規律,控制重大疾病,推動新藥創新,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的戰略資源。國務院辦公廳1998年轉發的科學技術部、衛生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1998〕36號)對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做出明確規定。辦法實施以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人類遺傳資源流失現象仍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研究的單位應對所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負責。凡涉及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及其産物的器官、組織、細胞、血液、製備物、重組脫氧核糖核酸構建體等)的國際合作項目,中方合作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其中,地方所屬單位及無上級主管部門或隸屬關係的單位,應當報送該單位所在地的科技或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正式簽約。
二、未經審批已經開展相關工作,但目前尚未完成的涉及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必須立即停止實施,並按照有關規定補辦報批手續,經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批准後方可繼續實施。
三、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所屬醫療及相關機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管。
特此通知。
科 技 部
衛 生 部
人口計生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