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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04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總工會:
  近年來,由於夏季高溫天氣導致的中暑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帶來嚴重損害和威脅。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防暑降溫工作。防暑降溫工作是一項季節性很強的勞動保護工作,直接關係到勞動者身體健康和企業生産安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以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把防暑降溫工作作為當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一件大事來抓。要針對高溫天氣帶來的不利影響,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作出週密細緻的安排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工作實際,針對不同工作種類制定出硬措施,狠抓責任落實,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嚴防高溫酷暑引發各類事故。要大力宣傳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及防範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增強廣大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二、督促指導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做好防暑降溫工作。要強化用人單位防暑降溫第一責任人意識,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做好各項防暑降溫工作。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高溫作業分級標準》(GB/T4200-200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據本單位生産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儘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用人單位不得以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和獎金。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從事《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溫度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各級安全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工會組織等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針對夏季高溫安全生産工作的特點,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加大對其高溫作業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同時,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督促指導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內的防暑降溫工作,特別要督促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防暑降溫相關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各級各類醫療單位積極做好發生中暑勞動者的醫療救治,對診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要積極為勞動者進行職業性中暑的診斷、鑒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有高溫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夏季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支付以及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各級工會組織要發揮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的作用,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暑期“送清涼”、“送健康”活動。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