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
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衛生部
隨著基本藥物制度在基層全面實施,“以藥補醫”機制逐步扭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往形成的債務問題進一步顯現,影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新的運行機制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就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各省(區、市)要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用2年左右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總責,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中央財政按照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地區的原則,對地方債務清理化解予以適當補助。
(二)先清理後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化債的先後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諾後補助。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與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簽訂責任書,各省(區、市)承諾在2年左右時間內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中央財政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地方給予補助,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對各地債務化解工作統一組織考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扣回中央財政相應補助資金。
三、債務化解範圍
納入本次債務化解範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範圍的債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於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債務計算時間原則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見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各地參照本意見進行化解,不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計算範圍。
四、償債資金來源
各地區可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於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後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償債;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六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省、地(市)兩級財政要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市、區)化解債務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中央財政以全國衛生財務年報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負債為基數確定補助總額,根據人口、財力等因素對各地進行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數,鎖定債務。地方政府要統一組織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對每一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定範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對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審核和認定,確保債務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
(二)明確化債主體,分類化解債務。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鄉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交給當地政府。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單獨列支用於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要優先化解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的債務。
(三)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堅決制止發生新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的要求,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准後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准、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各地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四)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強化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各級醫改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發展改革、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等工作。在本意見印發60個工作日內,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區、市)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財政部、衛生部備案。2011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工作,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債務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的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給當地政府;當地政府要按債務協議,如期償還結清各項債務。
(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佔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