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8·16”
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安委辦〔201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2010年8月16日9時47分,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蹤、1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818.40萬元。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安全生産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近日,國務院批復同意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關於“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華利公司成立於1994年6月15日,屬於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註冊資金500萬元,固定資産300萬元,佔地面積9400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證面積59930平方米),建築面積12746平方米(其中有産權證面積2246平方米),建構築物總數為57棟。華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託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進行了安全評價;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安全生産許可證;2009年5月13日換取了安全生産許可證,許可生産範圍為C級煙花、爆竹類,有效期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華利公司還持有黑龍江省公安廳頒發的C級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按照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的要求,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每年開工前應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復産驗收。2010年4月,華利公司在未申請復産驗收的情況下,開始違規組織生産。6月11日,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在對華利公司檢查中,暫扣了該公司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2010年8月16日9時47分,華利公司工人在禮花彈裝藥工房進行禮花彈生産作業時引發爆炸,隨後引起裝藥間和兩個中轉間的開包藥、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衝擊波、拋射物體、燃燒星體又引起廠區其他部位陸續發生9次爆炸。爆炸衝擊波、拋射物體、燃燒星體又引起廠區其他部位陸續爆炸和相鄰泰樺公司等木製品企業著火。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華利公司禮花彈合球工在生産禮花彈,進行合球擠壓、敲實禮花彈球體時,操作不慎引發爆炸,隨後引起裝藥間和兩個中轉間的開包藥、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間接原因:一是華利公司安全生産管理混亂,嚴重違法違規進行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存在超許可範圍生産禮花彈和B級以上組合煙花、超人員和超藥量生産、企業內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擅自擴大生産區域並新建大量工(庫)房、隨意改變工房設計用途、生産工藝佈置和建築結構不符合國家標準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二是伊春市及烏馬河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到位,黑龍江省、伊春市及烏馬河區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華利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産等問題監管不力,部分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根據國務院批復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28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其中7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1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吊銷華利公司有關證照,並處500萬元罰款;對華利公司主要負責人金朝相,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終身不得再擔任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撤銷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甲級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資質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同時,責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伊春市人民政府及市長王愛文分別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同類事故發生
華利公司“8·16”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傷亡慘重,損失巨大,影響惡劣,教訓深刻。為認真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高度重視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各地區要充分認識“8·16”事故性質的嚴重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提高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産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強化對下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特別是基層監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真正把安全生産工作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
(二)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認真做好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管制度,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監管及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方面的職責分工,切實做到安全監管工作無縫對接。安全監管、公安、質監、工商、國土等各部門之間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溝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三)嚴格煙花爆竹生産經營安全許可審查。在實施煙花爆竹行政許可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等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嚴格審查煙花爆竹企業的安全條件。對企業的工廠佈局、內外部安全距離、防護屏障、建築結構、防火等級等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堅決不得予以許可。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煙花爆竹企業的外部安全距離內,不得批准新的建設項目,不得存在違法違規建築物。要嚴格禮花彈的生産準入條件,嚴格限制生産企業數量,嚴格監管産品流向和燃放活動。
(四)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等文件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度,切實規範生産經營行為,堅決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員、超藥量、超範圍和改變工房用途)現象;要加強企業內部的日常檢查,強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及時糾正和處理違規違章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企業的監督檢查,嚴格執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五)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強化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管。有關部門要針對煙花爆竹生産和經營的特點,研究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煙花爆竹企業特別是企業的重點部位、重點危險工序進行視頻監控,實現對企業及員工違規違章行為的監測、記錄和報警等功能,監督企業依法依規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監督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嚴防企業非法違法組織生産經營和超員超量進行生産作業。
(六)加強安全生産仲介機構的管理。要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評價等安全生産仲介機構的管理,指導監督安全生産仲介機構提高工作質量。煙花爆竹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對其作出的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存在疏漏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附件: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8·16”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
“8·16”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
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金朝相,中共黨員,烏馬河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華利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經烏馬河區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決定,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因涉嫌違法製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周世吉,華利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違法製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鄧紹平,華利公司煙花車間主任兼技術指導,因涉嫌違法製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吳慶文,中共黨員,伊春市安全監管局副調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5.高振波,中共黨員,伊春市安全監管局危化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6.程傳信,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安全監管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7.劉純亞,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安全監管局科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王曉,伊春市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黃耀武,中共黨員,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調研員,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雪冰,中共黨員,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監督管理三處處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劉立群,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副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李仙瑤,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嵇中安,中共黨員,伊春市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周清齡,中共黨員,伊春市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王海濤,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郭玉軍,中共黨員,伊春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隊伍建設指導大隊大隊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劉貴寶,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公安分局局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徐榮祥,烏馬河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劉立輝,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李兆廷,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趙會春,中共黨員,伊春市國土資源局伊春二分局局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王廣信,伊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局局長,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趙峰,烏馬河區委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7.趙維強,烏馬河區(林業局)副區(局)長、黨委常委(事故發生後被免去副區長職務),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8.李光,烏馬河區(林業局)區(局)長、黨委副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李純厚,烏馬河區(林業局)黨委書記,區人大主任、黨組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馬建路,伊春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姜國鈞,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