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移動等通信公司與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合作項目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0”和“10699998”分別為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