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收繳方式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發〔2011〕35號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總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繳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將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收繳方式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財政投資參股國有股權收益
繼續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戶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賬號:7111010189800002371。下同)。
二、終止項目應收繳的中央財政資金
(一)各省(區、市)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含部門項目,下同),在2011年終止的,應收繳的中央財政資金繼續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在2012年1月1日以後終止的,不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由財政部每年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終止後,應收繳的中央財政資金繼續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三、到期應償還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
(一)各省(區、市)2011年及以後年度到期應償還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不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由財政部每年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結算時,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到期應償還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繼續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四、因違規違紀問題應追回的中央財政資金
2011年應追回的中央財政資金,繼續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2012年1月1日以後應追回的中央財政資金,不再繳入中央財政匯繳專戶,統一繳入省(區、市)級財政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財務部門,由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部所屬農墾總局農發機構繼續安排用於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項目管理程序按照現行規定執行,項目計劃與存量資金或增量資金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合併編報,並作單獨説明。
財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