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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7日 11時36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運發〔2011〕3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國務院和部的統一部署,堅持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並重的治超方針,在嚴格路面執法的同時,強化貨運源頭監管,積極探索建立治超長效機制,取得了明顯成效,對保障道路暢通、提高監管效能、節約治理成本産生了積極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為全面開展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法規層面賦予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更大範圍和更深層次全面參與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的重要職責,對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將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加強貨運源頭監管作為一項緊迫而重要任務,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落實責任和管理措施,爭取通過2—3年的努力,對全國範圍內的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站場普遍建立起運政執法人員監管制度,努力開創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確道路貨運車輛源頭治超的基本原則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治理。認真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把貨物集散地和貨運站場作為超限超載運輸源頭治理的重點。通過加強地方立法,完善相關法規體系,賦予運管機構必要的執法手段,為貨運源頭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堅持政府主導。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為加強貨運源頭監管提供有效的體制機制保障。
  三是堅持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並重。創新思路、加大力度,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互聯互動、相互補充的工作機制,形成全方位、無盲區的治超監控網絡體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載車輛堵在運輸源頭。
  四是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在加大監管力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現象的同時,積極增強服務意識,千方百計為車主、貨主排憂解難,切實保障和維護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證運輸源頭治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五是堅持貨運源頭治理與道路貨運市場管理相結合。要把運輸源頭治理作為道路貨運市場監管的有效載體,積極創新管理方式,強化管理手段,取締非法運輸,建立貨運市場誠信考核體系,維護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秩序。
  三、紮實推進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和九部委《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明確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將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車輛、運輸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作為監管重點,切實推動貨運源頭治理工作。
  (一)明確並公開重點貨運源頭單位。
  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貨源分佈和地理條件等實際情況,將貨運量較大、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煤場、沙石料場、港口、火車站、汽車貨運站(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現場作為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加強監管。地方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和確定貨運源頭單位,上報當地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政府批准公佈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應採取駐點、巡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二)落實貨運源頭單位主體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是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主體。要在貨物裝運場地安裝合格的稱重和計量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裝載,確保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出廠、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強人員培訓,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對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車輛裝載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和檔案,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三)加強運管機構源頭監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運管執法人員對貨運源頭單位監管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貨運源頭單位和運輸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
  2.通過駐點、巡查等有效方式,對政府公佈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出站。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責令糾正,依法予以處罰。
  3.加強對違規裝載行為的查處,對違法超限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駕駛人員、以及指使、強令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貨物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4.監督運輸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秩序,將車輛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行為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員誠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載運輸“黑名單”制度,協助貨運源頭單位維護好市場運營秩序。
  5.對不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及時抄告相關主管部門查處,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治超聯動機制。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的聯動機制。公路管理機構在路面執法工作中,對查處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有關信息要及時抄告給同級運管機構。抄告內容應包括違章車輛牌號和道路運輸證號、違規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違規車輛所屬企業名稱、違法違規行為簡要描述及處罰決定等事項。運管機構要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大非法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和企業跟蹤處罰力度,並將相關處理(處罰)信息及時反饋公路管理部門和治超工作機構。
  (五)實行貨運源頭監管信息報送制度。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貨運源頭監管信息報送制度,建立科學、準確、完整的信息報送體系,對查處的違法裝載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信息按月報送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匯總後,對外省(區、市)籍車輛至少每半年向相關省通報一次,相關省(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及時記入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四、切實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把貨運源頭治理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完善組織領導機構,健全源頭治理工作機制,加大力度,週密安排,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制訂出臺貨運源頭治理的相關政策措施,為源頭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實加大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宣傳貫徹《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統一思想,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二是通過召開座談會、印發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使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明確其責任義務,提高合法經營的自覺性。三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工具和製作標語等多種形式,使社會各個層面深入了解貨運源頭治理的重要意義。加大對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公開曝光,為源頭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切實落實經費保障。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要工作,源頭治理所需經費應依法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應從成品油消費稅等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貨運源頭治理工作的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和經費補助,確保治理工作有序推進。
  (四)切實加大科技投入。充分發揮現代科技手段在源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積極引導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貨物裝載視頻系統。同時,要加大源頭治理信息管理平臺、道路運輸IC卡系統建設力度,加快治超信息系統和貨運車輛管理系統部省站聯網管理工作步伐,儘快實現治超信息系統與貨運管理系統之間的鏈結,實現路面執法信息、營運車輛管理信息和貨運源頭監管信息交換和共享,為強化貨運源頭治理和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聯防聯治提供科技保障。
  (五)切實落實治理責任。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源頭治理目標任務,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單位和人員,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實行責任追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六)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充實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源頭治理執法隊伍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職責。源頭治超執法人員要參加執法培訓考試,取得執法資格,實行持證上崗,實施源頭治超執法時按規定著裝和佩戴標識。要組織開展培訓,重點學習《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對貨運源頭治理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做到文明執法,規範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杜絕源頭治理工作中“三亂”現象的發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