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1〕11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銀行、採購公司、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財金〔2008〕176號),規範和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機構嚴格遵守制度規定,防範和糾正違規行為,提高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益,現將我部制定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監督檢查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監督檢查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資金的監督檢查,提高貸款項目的實施質量和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採購公司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資金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以及項目單位對自身貸款項目的自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監督檢查工作以統籌規劃、依法監督、注重預防、規範管理為原則,督促有關機構遵守貸款規章制度,防範和糾正違規操作,提高貸款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檢查結果是項目評價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有關監督檢查機構之間共享。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制定監督檢查相關制度;
(二)組織實施對項目的監督檢查;
(三)對有關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進行督促、指導;
(四)對有關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及獎懲;
(五)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所在地區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為本地區外國政府貸款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的項目監督檢查制度;
(二)制定年度檢查計劃並報財政部備案;
(三)組織實施對本地區項目的監督檢查;
(四)配合有關監督檢查機構對本地區項目的檢查;
(五)落實或者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對違規問題的處理。
第六條 按照財政部規定及委託,轉貸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項目進行貸後檢查,識別、防範還款風險;
(二)監控貸款資金的運行,檢查貸款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三)對可能存在問題的項目進行實地檢查,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四)配合有關監督檢查機構的檢查;
(五)履行財政部規定或者委託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第七條 按照財政部規定及委託,採購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項目的招標評標、合同簽署、到貨驗收、安裝調試等過程;
(二)對採購設備的到貨或者運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定期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告核查情況;
(三)配合有關監督檢查機構的檢查;
(四)履行財政部規定或者委託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項目單位履行下列自查職責:
(一)完善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二)定期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三)配合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採購公司等監督檢查機構對項目的檢查;
(四)按照檢查處理決定進行整改。
第三章 檢查範圍、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監督檢查的範圍包括在建項目和竣工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以通過驗收並提交竣工報告為準;設備採購項目的竣工以設備安裝使用併入賬為準。
已全部償還貸款本息的項目,不納入監督檢查範圍。
第十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項目單位和與項目有關的財政部門、轉貸銀行、採購公司、供貨商等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財務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項目的實施進度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問題;
(三)項目申報過程的合規性;
(四)項目選取採購公司和貸款招標採購的合規性;
(五)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情況;
(六)設備採購的到貨和運營情況;
(七)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償還和支付情況;
(八)項目機構變更及實施內容調整情況;
(九)完工項目的驗收交付使用情況;
(十)項目目標的實現情況;
(十一)財務會計核算的合規性;
(十二)財政部要求的其他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歸檔整理並妥善保管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資金申請報告、轉貸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結果、商務合同、工程進度報告、監理報告、竣工報告、提款申請、還款指令、支付指令以及貸款管理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等檔案資料。
項目檔案資料的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保存期限的,應當自項目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或者至項目還本付息完畢。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
第四章 日常檢查
第十四條 日常檢查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專員辦、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採購公司以及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進行的經常性檢查。
日常檢查主要針對在建項目。對於竣工項目,有關監督檢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日常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採購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審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報告、工程進度報告、竣工報告、招投標文件、商務合同、提款申請、支付指令等各類材料,全面掌握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情況,確保項目實施符合各項規定。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書面材料,並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全部在建項目進行至少1次現場核查,掌握項目實施的進度和質量,協調解決項目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實施符合規範。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財政部門或者仲介機構進行現場核查。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現場核查匯總報告,其中包括對每個項目的核查時間、核查人員及結論等。現場核查匯總報告應當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八條 轉貸銀行可以結合項目的提款支付、還本付息等情況,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
財政部其他規定對轉貸銀行實施現場檢查有具體要求的,轉貸銀行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採購公司應當對貸款項目採購到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確保採購的貨物與商務合同及有關部門的批復相符。
採購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現場核查工作半年匯總報告,其中應當包括對每個項目現場核查的時間、核查人員和結論等。現場核查工作半年匯總報告應當抄報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外貸款機構的要求和國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按季度對貸款資金的使用和採購設備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外貸款機構或者國內其他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檢查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隨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上級財政部門,重大問題應當報告財政部。
第五章 重點檢查
第二十二條 重點檢查是指由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的全面、深入檢查。
重點檢查的範圍包括在建項目和竣工項目。
第二十三條 重點檢查的手段包括聽取彙報、查閱檔案資料、審核會計賬目、核查原始憑證、現場盤點清查、分析性復核、外部延伸檢查等。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員辦等機構開展重點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專員辦每年應當選取部分項目進行重點檢查。具體檢查的時間和項目由專員辦自行確定。
其中,對於在建項目,每年專員辦重點檢查的項目個數原則上不少於在建項目總數的30%,或者項目金額不少於在建項目總金額的40%。
第二十六條 專員辦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財政部報送當年重點檢查情況報告和下一年度重點檢查計劃。
如在檢查中發現重大違規問題,專員辦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款報賬、資金支付、還本付息等情況,每年自行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檢查。檢查結果應當抄報財政部,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八條 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之間應當加強配合,信息共享。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專員辦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專員辦應當將檢查情況定期告知省級財政部門。
在同一年度內,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主要針對專員辦檢查範圍之外的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第六章 檢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專員辦或者省級財政部門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轉貸銀行或者採購公司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處理決定下達後,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整改落實,並在90日內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督檢查部門。
出具處理決定的部門可以對被檢查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再次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有關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及材料報送等職責的,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有關問題得到妥善處理前暫停新項目安排。
轉貸銀行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予以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者取消參與貸款轉貸業務。
採購公司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予以批評、暫停或者取消參與貸款採購代理業務。
項目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予以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監督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