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抗旱規劃的批復
國函〔2011〕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關於審批全國抗旱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11〕29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抗旱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好《規劃》實施工作,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科學調度管理水資源、加強抗旱工程建設、推行節約用水的生産生活方式三者並舉,統籌安排,加快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抗旱減災體系,形成抗旱減災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我國抗旱減災的整體能力和綜合管理水平,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規劃》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本規劃內容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逐級落實工作目標和任務。要加大對抗旱減災工作的投入,按照以地方自籌為主、中央投資為輔的原則,多渠道、多元化籌措資金。要提高全民節水意識,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推進農業節水,努力減少水資源消耗,加大防治水污染工作力度。對《規劃》中涉及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並按程序報批後實施。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的指導、支持和協調,共同落實《規劃》任務,著力推動水利工程體系抗旱能力建設、抗旱應急備用水源工程體系建設、旱情監測預警和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建設以及抗旱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等項目的實施。中央財政要根據抗旱工作需要,安排資金支持《規劃》的實施。要充分發揮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協調作用,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水利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規劃》完成情況的檢查、評估和考核,總體實施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