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西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2621號
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西北電監局,甘肅、新疆電監辦,西北電網公司:
為適當疏導電價矛盾,保障電力供應,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節能減排,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當提高火電企業上網電價
為疏導煤炭價格上漲對發電成本的影響,適當提高有關省(區)統調燃煤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價標準(含稅,下同)每千瓦時分別為:陜西省3.02分錢、甘肅省2.6分錢、青海省3分錢、寧夏自治區1.84分錢。上述省(區)燃煤發電企業標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寧夏自治區經營困難的大武口熱電、六盤山熱電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多提1分錢。
二、核定和調整部分水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核定青海省積石峽水電站臨時結算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25元,自投入商業運營之日起執行。
(二)為緩解水電企業經營困難,將陜西省大唐石泉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2分錢,其他統調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甘肅省鹽鍋峽、八盤峽和大唐碧口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1.4分錢;寧夏自治區青銅峽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分錢。
三、調整跨省、跨區域送電價格
通過寧東直流工程送山東電量在寧東換流站結算價格每千瓦時提高2.2分錢,有關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相應調整,其中華電靈武二期、京能水洞溝、魯能鴛鴦湖電廠送山東電量上網電價相應提高到每千瓦時0.323元。寧東送電到山東落地電量結算價格調整為每千瓦時0.4374元。
四、開展脫硝電價試點
為鼓勵燃煤發電企業落實脫硝要求,甘肅省、寧夏自治區安裝並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發電企業,經國家或省級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試行脫硝電價,電價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8分錢執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向除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産以外的其他用電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0.8分錢。
六、提高電網銷售電價
有關省(區)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陜西省3.58分錢、甘肅省2.11分錢、青海省2.16分錢、寧夏自治區2.11分錢。新疆自治區暫不調整。各類用戶調價後具體電價標準見附件一至附件四。其中,對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具體方案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我委下發的《關於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組織價格聽證後實施。
七、執行時間
以上電價調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八、有關要求
(一)各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週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二)各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切實加強管理,挖潛降耗,保證正常生産經營,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力用戶用電價格。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陜西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二、甘肅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三、青海省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四、寧夏自治區電網銷售電價表(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