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
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67號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稅服務》板塊正式設立“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並將每月進行更新。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業務文件中,凡涉及“有資質的仲介機構”字樣的,統一解釋為“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二、凡經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跨省開展涉稅鑒證業務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三、未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公告的其他仲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各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如果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必須具備註冊稅務師執業資質,成立稅務師事務所,加入註冊稅務師協會,納入稅務機關和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督管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