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江西省新餘市新山煤礦“11•29”較大
運輸事故情況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1〕188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11月29日,江西省新餘市孔目江生態經濟開發區歐裏鎮新山煤礦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
該礦為私營企業、技改擴能礦井,生産能力由3萬噸/年提升為6萬噸/年。礦井為斜井開拓,有主、風井2個井筒,礦井採用MF1.1-6型翻鬥式礦車運輸。目前正在進行新立井和原主斜井系統內的下山施工技改工程。
初步查明,29日8時10分左右在井口等候下井的早班6名工人和1名帶班副礦長私自將2輛空礦車和1輛裝滿坑木的料車推到斜井口,連接好串車、挂好老鉤後登上前面2輛空礦車,在指揮絞車司機開車後的瞬間,該2輛乘人礦車發生了跑車事故。目前事故正在調查之中。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以及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進一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産形勢的科學判斷和全面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大意義,切實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極端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落實責任、加強管理,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切實加強煤礦井下運輸管理工作。各煤礦企業要認真開展礦井運輸系統大檢查,全面排查各類運輸設備、設施、裝置的隱患,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輸産品。要按規定對運輸産品進行檢測檢驗,加強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運輸設備、設施安全運行,連接裝置安全可靠。嚴禁採用非專用人車運輸井下作業人員;傾斜井巷提升時,要嚴格遵守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三、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地區要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安監總煤監〔2011〕183號),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産實際,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礦井的監督檢查和執法監察,深入分析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查隱患、堵漏洞,督促煤礦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産工作,打牢安全基礎。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責令停産整頓或依法關閉。
四、從重從快查處煤礦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事故查處,依法嚴懲有關責任人,切實通過事故教訓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