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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4日 14時15分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關於實施《化粧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食藥監保化〔2011〕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實施《化粧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粧品命名規定》發佈實施前已批准或備案使用的産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