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
重組改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有關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資産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予以免徵。
二、對因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郵政速遞物流業務重組改制,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郵政公司向各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轉移房地産産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
三、對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上述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予以退稅。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或接收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