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關於開展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復函
發改辦經體〔2011〕2498號
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南、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報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函》(冀政函〔2011〕5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要求將我省列入國家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的函》(浙政函〔2011〕21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的函》(皖政秘〔2011〕79號)、《關於懇請將江西列為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省的函》(贛府文〔2011〕3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山東省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函》(魯政字〔2011〕14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列為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省的函》(湘政明電〔2011〕1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開展國有林場改革試點工作的函》(甘政函〔2011〕71號)均悉。經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研究,現函覆如下:
同意河北省(豐寧縣、隆化縣)、浙江省(杭州市、溫州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台州市、麗水市)、安徽省(滁州市、黃山市黃山區)、江西省、山東省(泰安市、臨沂市)、湖南省、甘肅省(慶陽市)開展全國國有林場改革試點。
各試點省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快林業發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努力在國有林場改革的重點環節率先突破、大膽創新,為全國國有林場改革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各試點省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改革措施,認真測算改革成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2011年11月30日前將方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經國有林場和國有林區改革工作小組審批後實施。
專此函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