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士官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為加強士官隊伍建設,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士官婚姻管理工作,根據士官管理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可以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一)中級士官;
(二)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
二、軍隊政治機關負責對士官在部隊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婚姻登記機關依據軍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為士官辦理婚姻登記。
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組〔2010〕14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民政部 總政治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